刑法修改背后的不同声音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马昌博 发自北京 2008-09-03 22:29:28 来源:南方周末

■关注刑法修改
■编者按:
这一次刑法的修正草案得到了众多的支持与叫好,但每项草案背后亦有不同意见与反对声音。它们其实与支持的声音一样重要,共同推动着法律的进步与完善。在这一次的刑法修改中,这些声音同样得到了充分的倾听与表达,这正是中国立法者日趋成熟、立法走向民主化的表现。

刑法的第七个修正案草案正在经历中国立法者们的激烈争论。上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诸如传销犯罪首度列入刑法,以内幕交易罪锁定“老鼠仓”,将受贿罪主体扩大,把官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都纳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中等修改皆引人瞩目。但作为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争论亦在所难免,反对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与倾听。

从立法博弈层面看,这亦是中国立法者们日趋成熟的表现。

绑架罪减刑,有人反对
现在的绑架手段也更多,甚至在国外实施绑架,在国内交钱。而且在国外一旦发生绑架,所有媒体都会滚动播出、炒作,非常影响国家形象。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像这样恶劣的行为,不判死刑成吗?

比如关于绑架罪,现有刑法规定中,绑架罪起刑很重,一起刑便是十年。而新的修正案中提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公安部此前提出,现在的绑架活动已和许多年前大不相同:此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但现在很多只是为了钱财,一般也不会“撕票”或虐待。若刑罚还按现有规定,显得过重了。最高检也提出了类似意见,建议把刑期降低一档,比如三年。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接受了上述建议。

但这也遭到了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反对。

任茂东委员说,绑架案突然减轻处罚,在社会上会引起误解,“有的新闻媒体就可能出‘绑架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报道”。任说,绑架罪危及公民人身安全,通常是严惩的,他建议,暂不修改。符桂花委员和倪岳峰委员亦不赞成绑架减刑。

而原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委员认为,当前绑架犯罪比较严重,“在有的地区甚至影响到了有些外商、港商、台商纷纷迁走”。他提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白景富说,“现在的绑架手段也更多,甚至在国外实施绑架,在国内交钱。而且在国外一旦发生绑架,所有媒体都会滚动播出、炒作,非常影响国家形象。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像这样恶劣的行为,不判死刑成吗?”

白景富同时提出,安全生产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样的量刑标准——三到七年。“过去死一两个人判三到七年还行,现在动辄死上百人,还判三到七年,这怎么行?”白说,“甚至有的关到监狱以后,因为犯罪人有钱,没关几天就保外执行,即使被关也还享受特殊待遇,这怎么能制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初次逃税,罚还是不罚
一些委员有另外的看法:不要简单地规定,“(对初次逃税)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可能会产生事先故意偷税,但事后通过补交来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形

一些出发点良好的修改条款在一些委员们看来则另有漏洞,比如关于偷税罪的修改。草案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对属于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周末记者接触的全国法工委相关人士说,“过去我们都说偷税,如果不给国家交税就如同偷国家的税一样,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博弈,这是逃避公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并不是到国库里去偷,这一点我们要逐渐改变大家所认为的概念。”

该人士说,“所以我们现在要有一个新的思路,就是逃税行为出现以后,积极补交税款、交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就可以不接受刑事处罚了。”

但一些委员有另外的看法。“不要简单地规定,‘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可能会产生事先故意偷税,但事后通过补交来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鲍绍坤说。

侯建国委员甚至担心,一些纳税数额巨大的企业“他可能都会试一下,总有一次机会补缴,查到了我就补缴”。

鲍绍坤说,刑法第13条规定,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对于事先偷税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即使是事后有补缴行为,依法也只能免除刑事处罚,而不能简单地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邓秀新委员另外建议说,第一次逃税税务机关追缴了,不作处罚,“如果监控系统不严的话,容易造成后门,建议在追缴以后,可以不作刑事处罚,但应该有所记录,而且这一记录要在媒体予以公布。”

此次草案中的一个新增修改,即在侵犯公民权利罪,新增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李重庵委员说,该条款只是提到了工作人员,没有提到单位犯罪或者单位责任,而行为就是单位行为,比如电信公司。“还有虽然是个人行为,但是受害者指不出来是单位中的哪个人,只知道是这个单位,怎么追究?希望把这两个漏洞堵住。”

盗用、伪造军车号牌是否量刑过轻
盗窃、伪造、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政治上的严重损失。因此有部分委员要求对此罪加重处罚。

一项有关军队形象的修改条款是争论重点。新增加的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被众多常委会委员认为处罚稍轻。现有修正案草案中,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北京军区司令员朱启委员就认为,“在量刑上还是有点轻,建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朱启委员说,北京军区驻区覆盖的五个省市,驻军多、首脑机关多,盗用、伪造军车号牌的情况比较突出。从2006年7月起,相关部门多次打击,成绩显著。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姜吉初亦有相同的意见。姜说,从四总部有关部门和全军各战区反映的情况来看,2004式新军车号牌换发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有四千多副军车号牌被盗窃。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偷逃各种税费达十个亿。

姜说,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盗窃和伪造的军车号牌进行杀人、抢劫、走私、贩毒、诈骗等犯罪活动。而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在调查和处理中困难比较多,造成打击不力。”姜吉初委员此前为总政治部原主任助理。

提议增加量刑的亦有原国防大学政委赵可铭委员,他指出,现在盗窃、伪造、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政治上的严重损失,损害了军队的形象,特别是安全上产生严重的隐患。

而公安部原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委员说,上述问题不但是军车存在,警车也存在,地方党政机关也存在,情节严重的,都应该构成犯罪。“而且有的还有代销点,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则提到,现在号牌复杂,“一部分是官员使用军队号牌的情况比较多,这种情况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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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傅剑锋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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