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变水生,蛙类养殖重启

此次把相关蛙类划为水生动物,科学依据是“蛙类主要在水中进行交配和繁殖”。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人士表示,《通知》只是过渡性政策,下一步在修改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时,会对更多蛙类进行划分。

随着执法权移交给渔业主管部门,对捕捞常年陆栖的野生蛙类怎么监管?农业农村部人士表示,执法问题涉及林草局、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方案正在制定中。

学者们呼吁实行从养殖场到消费端的溯源制度,争取做到消费者买到的每一只蛙都能溯源到养殖场,打击非法野捕的“洗白”行为。

(本文首发于2020年6月4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汪韬 曹海东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广东省清远英德市盈信农业养殖基地成蛙养殖区,密密麻麻的石蛙准备进食黄粉虫。 (南方日报记者 肖雄/图)

2020年5月29日上午,一个500人的石蛙(学名棘胸蛙)养殖户微信群里,有人上传了一份PDF文档,称是当地林业部门转给他们的。中午1点开始,群里下起了红包雨,“可以继续养了!谢谢群里为石蛙能够继续养殖努力的蛙友们!”

这份文件全称《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文件规定,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根据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禁食“野味”的相关决定,陆生野生动物被全面禁食,上述蛙类被划归水生动物,让相关养殖户免于被清退、转行的命运。

不过,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过去屡有将野生蛙冒充养殖蛙进行贩卖,划归水生动物保全了相关蛙类养殖产业,但野生蛙“洗白”是否会加重?

幸运的蛙,可怜的蛇

《通知》的出台,事实上为一场持续三十多年的争议画上了句号。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时,具有水陆两栖习性的两栖动物和部分爬行动物(如蛇)应该划分到陆生动物还是水生动物,着实令政府和专家犯难。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强回忆,野生动物保护法初定时,对两栖、爬行动物做了一个划分:水里待的时间长的动物,如80%的时间在溪流中生活的大鲵,算作水生野生动物,其它算作陆生野生动物。

如何划分看似是一个科学问题,但水生动物和陆生动物背后则是截然不同的管理、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主管部门管理,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一个物种若归属于其中一个体系,相应部门便拥有了保护该物种的责任和管理该物种经济利用行为的权力。

上述以在水中生活时间长短的划分法,注定让一些两栖、爬行类物种处于模糊地带。2000年,当时的国家林业局制定《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动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中一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