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0 12:11:01 来源:infzm.com
据南方日报报道,4月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顾雏军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月30日,历经2年半的审理后,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八名同案犯中除曾俊洪被判无罪外,姜宝军、张宏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10万元不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等五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不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顾雏军的三罪并罚分别是——
顾雏军案回顾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公司前任大股东容声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进行立案稽查。
2004年11月24日,广东证监局约见科龙电器总裁,就科龙电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向格林柯尔提供1.87亿资金等情况做通报,提醒科龙电器及时整改。
2005年1月,国家审计署将科龙电器涉嫌2003年虚增1.5亿利润问题的有关调查情况转交证监会,证监会进一步核查后于2005年2月对包括科龙电器在内的格林柯尔系公司正式立案调查。
2005年7月29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股市上显赫的资本运作高手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2006年7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 员。
2006年11、12月,顾雏军案在佛山中院两次开庭审理。
2006年11月,顾雏军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2007年4月,国务院最终裁决:维持中国证监会对顾雏军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008年1月30日,历经2年半的审理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顾雏军案一审结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顾雏军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0年,顾成功地将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筹得资金5亿多港元。
2001年,格林柯尔决定收购科龙电器(000921),当时科龙开出的收购价高达5.6亿元。而按当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除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意味着顾雏军若想完成收购,必须筹集至少11.2亿资金。
顾雏军和父亲顾善鸿现金出资3亿(占出资总额的25%),其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为9亿,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总额的75%),达到了形式上的指标。但当时《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为促成交易达成,顺德市容桂镇政府于2001年10月21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担保函,要求顺德市工商局容桂分局先颁发营业执照,后补办验资、评估等手续。次日,顺德格林柯尔凭担保函在未验资、评估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但直到2002年4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时,无形资产仍占75%,于是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为收购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格林柯尔)。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占75%,远高于当时法定20%的比例,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为将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降至20%的法定标准,被告人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将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分别倒款1.5亿元、1.6亿元、1.7亿元、1.8亿元,倒账四次,取得了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的进账单,当日又将1.87亿元转回科龙电器。并伪造了相关的《供货协议书》,以此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法院终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四人在完善顺德格林柯尔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过程中,虚报了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00年、2001年科龙电器在两年连续亏损的背景下,被格林柯尔收购后,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将面临退市风险。
顾雏军要求公司2002年年度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利润完成1亿元的目标,指使财务部门要想尽一切办法虚增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是由销售部提供愿意合作的客户名单,财务部负责收取客户开出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做会计处理。
此外,科龙还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和将2002年部分费用延后入账等,其中将公司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压给经销商,在账务上构成应收未收款,从而增加销售收入成了虚增利润的重要手段,通过上述方法,科龙电器对外公布2002年度是盈利的。为消化2002年对报表所做的特别处理,科龙电器在2003、2004年度也 对年度报表做了相应的处理。
法院因此判决,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做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挪用资金罪
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再次以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2亿元,现金出资8亿元。
但法院查明,8亿元现金实际上挪用自科龙———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注册资本,顾雏军指示部分高管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使该公司的验资得以通过。
法院判定,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个人投资设立扬州格林柯尔的行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情形,被告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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