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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新闻(090521)

作者: 李乐 王世玲 2009-05-20 22:14:36 来源:南方周末

主持:马昌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垮桥记忆和政出多门

□部委观察员 李乐


南方周末“部委观察员”简介
●李乐,男,中国经营报记者,现居北京,从事房地产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

●个人感言:想当个中国新闻界的“知道分子”,目前距目标尚远。主要从事房地产及相关部委的新闻报道,当下第一任务是搞好新闻工作,另外同等重要的任务是控制并降低体重。

每当有重大建设安全施工事故出现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相关司局不是惟一“坐在火山口上”的部门。当下,质量监督司所承受的 工作强度丝毫不亚于房地产相关司局,原因有二:一是国务院“钦点”的CCTV新址大火的调查;二是刚刚发生不久的“株洲垮桥”事件。

后者显然是个急活。该部内部人士告诉本观察员,5月18日下午,质量监督司司长陈钟就已经紧急飞赴株洲,与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负责人会合,处理事故。至于事故原因,还须进一步调查,内部人士甚至称,不排除再次组成联合调查组的可能性。

对于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员们一点都不陌生。两年前,湖南凤凰一座大桥的垮塌让他们忙得不可开交,并且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

实际上,在中国,所有的“联合调查”情况都甚为微妙,因为这样的“联合”实际上是多个平级行政权力的“联合”,而这恐怕是最难协调的领域所在。而这种微妙,亦体现在制度设计的层面,比如和工程施工质量直接相关的“招投标”。

记得在凤凰垮桥事故原因调查的过程中,原建设部的一位官员曾向本观察员直言,凤凰垮桥的施工招标,未经过当地的招投标管理中心。这个机构是国务院为 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商业贿赂,规范工程建筑市场,最终由原建设部在全国推行的一项制度。目前,全国97%的地级城市都设立了这一机构。

然而微妙的是,路桥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却并不经过这个机构。其原因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职权分布于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 部门。原建设部的官员坦言,大量公路、桥梁建设都存在“招投标同体”问题,即招标、投标、施工都出自同一机构或系统的情况,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至今都试图改变这一现状,然而却困难重重,毕竟这关系到其它部门既有权力范围的重新划分。

2007年,当时的建设部曾试图联合铁道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工程招投标体制进行一次全面调研,但其它几个相关部委“并不感冒”。直到中纪委副 书记何勇批示后才得以迅速推进。何勇在任职中纪委之前,曾长期在原建设部担任副部长,对其中症结自然知晓。而即便如此,所有工程的招投标统一管理,两年之 后仍未实现。

国家发改委

医药价格机制成为医改难点 国家发改委踌躇是管还是放

(“医改:复杂的博弈”系列专栏终结篇)

□部委观察员 王世玲

上四期专栏分别说到卫生、人保、财政和教育部,围绕着新医改开展的博弈和争论。作为本系列专栏的结尾篇章,我们把目光锁定在国家发改委。因为,国家发改委掌控着医疗市场的核心命脉——医药定价。

医药作为特殊产品,一直处于政府管控之中。即大部分药品价格和医疗技术劳务服务价格都由发改委来确定。而正是这种定价,使发改委成为医改博弈的核心部门。

由于医和药的价格都“管死”了,作为主管医疗机构的卫生部门而言,不得不代表医院把如何解决“政策性亏损”的问题,抛给了财政部门。

也就是说,医务技术定价偏低,如按北京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一级护理(重症护理)每天收费标准是7元。这种定价,显然不足以补偿医院成本。为此,由定价政策导致的医院亏损,需要政府(财政)来弥补,至少是补偿渠道之一。

而财政部有关官员对此的反应是:财政补助的前提是能够清晰地看到医院真正的运行成本,而目前医院财务状况很难说清楚。如果这些不清晰,财政补助将可能是“无底洞”。

而正因为价格管制,作为医保基金的管理者,人保部也难以发挥代表参保者和医疗机构“谈判”服务价格的功能。

“谈判的前提是价格可以商量,但现在价格定死了,我们也只能按一个个医疗和药品项目来支付保费。”人保部医疗保险司有关官员说。

在多次降价下,很多药“消失”在医院里,而改头换面成新药后又以更高的价格出现。对此,发改委把根源归结为药监部门,即之前的新药审批管理弊病——“新药”不断获得批复,导致“管制”和“反管制”之间的博弈。

显然,医药价格机制成为目前中国医改困境中的一环扣一环的中心结。这个结如何打开?对于发改委而言,需要解决一系列命题:医药价格管制是否有必要?政府定价的科学依据在哪里?哪些医和药是政府定价的范围?

发改委价格司主管医药定价的官员私下曾表示,更关键的是,如果药物没有临床的使用,或者没有预先约定的数量,实际上很难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

除定价外,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还要解决药品加成政策和医疗服务劳务价格偏低带来的问题。

按目前医疗价格政策规定,医院可以施行药品加成政策,即医院可以在进药价格上加价15%卖出。这一政策直接加剧了医院对高价药的偏好。同时,现行医 疗服务的劳务价值体现不够,导致众多医院只能通过大量消耗医疗用品和药品来获取补偿。由此诱发了诊治过程中检查繁多、用药昂贵、手术耗材剧增等问题。

从新医改方案和配套方案,即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方案看。上述问题的改革思路仍将执行“政府管制”,即医药价格政府来定,但有局部调整:“放开”部分药品定价权;药品加成政策由顺价加价改为差别加价;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等。

在“局部调整”的改革路径下,围绕医药定价,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能否真正理顺?药价虚高、医务技术价格偏低扭曲等医药价格“怪象”能否纠正?作为本次医改系列专栏的终结篇,我只能说: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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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邓科 郭力 网络编辑: 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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