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中被冷落的程序疑点

这一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学者对刑事诉讼法33条的质疑。该条规定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这条规定事实上否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熊凯

清华大学副教授易延友指出:
在中国,刑事案件一旦成为公共事件,往往不是在诉讼架构中运行,法律规定控辩双方权利对等、控审分离,都被虚置。如果遇到一个善良的、开明的领导,或者受民意的压力,可能会在实体上实现正义。
但这样做永远都只是个案和偶然。而且,政府这样做尝到甜头后,会不断重复该行为模式,这样对制度建构的破坏力非常大。

上周二,邓玉娇案一审判决落幕。有罪免罚的实体结果广受关注,但邓玉娇案从始至终,一些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问题并没有被舆论足够重视。

一些受访的刑法学家对此表示忧虑,中国的司法如果不在程序正义上下功夫,那可能因为舆论关注而保障了一个邓玉娇的权利,但无法保障其他邓玉娇的公正。被他们探讨的邓玉娇案程序正义涉及三方面。

侦查阶段,律师有没有调查取证权?

邓玉娇案中,5月21日、5月22日,发生了一场“证据争夺战”。北京律师夏霖、夏楠会见邓玉娇后,爆出性侵犯情节,请求警方保存邓玉娇案发时穿的内衣内裤。然而第二天,邓玉娇妈妈张树梅称,内裤已被她清洗。

当天,在律师、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警方封存了已经失去效力的证据。

这一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学者对刑事诉讼法33条的质疑。该条规定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这条规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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