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 16:49:04 来源:南方周末
今日中国人所知所行的多数决原则(Majority Principle),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当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神州万里,往史千年,中国人的头脑中就从未萌生过类似的思想吗?
前些时候,读到美国政治学家海因伯格(J.G.Heinberg)《多数决原则的历史》(1926)的译文(张卓明译,载《法史学刊》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触发了我的联想和探索,遂对中国古史中的多数决问题作了初步的文献搜寻。因为研治之日未久,积累之功未深,而且此课题又少所依榜,自不可能周到;但考虑到问题的重大,研究的缺乏,姑先草成此篇,以作投石问路。
研究史的回顾
对于中国古典民主问题的追溯,学界并非一无所论,但大都着重于思想层面,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规则方面——多数决问题,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个盲点。以我个人的涉猎,则仅知有以下数人而已。
严复1903年所译英人甄克思(E.Jenks)《社会通诠》(1900)一书,有“国家之议制权分”一章,对多数决有专门讨论,称之为“从众之制”:
用代表之治制,而操国家议制之权,则必先有一法焉,而后有以行其制也,则从众是已。夫从众,今日有议院之国所同用也。虽然今同,而云古即如是,则不可。古之民不识从众之义也……议院之从众,仅始于近古,前夫此者,未尝以众同为决议之物也。
可知甄克思认为,即使在西方,多数决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严复亦承其义,在按语中表示:
宜乎,古之无从众也!盖从众之制作,必社会之平等,各守其轸畔,一民各具一民之资格价值而后可。……即今中国,亦无用从众之法以决事者。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会有一种“哗噪之选举”: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书名投匦也,众各呼其所举者之名,为哗噪,所众举者,其声洪以闻,所寡举者,其声微以弱,此其以众蚀寡之道也,其法之粗如此。……效战陈之行列,而料简其人数,此亦古法也。
通过双方呼声的大小以分胜负,是为呐喊(shout)法;通过分行计算人数的多少定胜负,是为分列(divide)法;两者都是多数决的原始形式。这就意味着,多数决原则虽在近代西方始大行其道,但却不能说仅仅是近代西方的产物。
以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为参照,发掘本土相应的史迹,是近世以来中国思想家一种自然而然的思路——梁启超作于1896年的《古议院考》是如此,作于1922年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仍是如此,他在书中引用了《左传》所记栾书(武子)的对话,并说:
……读此一段,可以知吾先民对于“多数取决之制度”,作何等观念。多数取决,为现代议会政治一铁则,良无他道足以易之。……栾书之言谓两善相均则从众,果能如此,真可以现出理想的好政治,独惜言之易而行之难耳。(《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又根据《尚书》、《周礼》、《左传》等书指出:
《盘庚》有“王命众悉至于庭”语,《大诰》《多士》《多方》等篇,一读而知为周公对群众之演说辞。以此推之,或如希腊各市府之“全民会议”。盖古代人少,实有此可能性也。《洪范》所谓“谋及庶人”,殆遵此道。……古代人民最少对于此三项大政(按:指国危、国迁、立君),确有参与之权利。此种方法,在人口稍多的国家,当然不可行,故战国以后,无得而稽焉。要而论之,我先民极知民意之当尊重,惟民意如何而始能实现,则始终未尝当作一问题以从事研究。故执政若违反民意,除却到恶贯满盈,群起革命外,在平时更无相当的制裁。此吾国政治思想中之最大缺点也。(《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梁氏的分析虽甚简略,但已挑明中国上古存在多数决观念,也存在尊重民意的观念,尽管这类观念有极大的局限性。后来顾敦鍒的《中国议会史》也沿袭了梁氏的见解(苏州木渎心正堂民国20年版)。
据我所见,对中国是否存在多数决原则一事,恐怕以萨孟武研讨最多最详。他曾将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G.jellinek)的Das Recht des Minoritaten节译成《论少数人的权利》(1895),此著远早于《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一文,对多数决的起源已有一定的论述(见《孟武自选文集》,[台]东大图书有限公司民国68年版);六十年代初他的《民主政治的本质》有“多数决的制度”一节,综述了多数决的历史,实际上是多数决在西方的历史——他征引的西学文献,除了前述甄克思、耶利内克的著作之外,也已包括海因伯格的《多数决原则的历史》(见《民主论丛》,[台]正中书局民国51年版);而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里,他又重复了《民主政治的本质》中的认识,并附带申论:
吾国古代没有“多数”与“代表”的制度,因之先哲就没有民主思想……因为先哲没有民主思想,所以他们多寄望于圣君贤相,俾能实行for the people(按:民享)的政治。何况既然注重贤圣了,贤圣的观念更剥夺了“多数”的观念。([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58年版,页17)
其后在《儒家政论衍义——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演变》一书中,他一方面延续了《中国政治思想史》的结论,仍指中国未曾有过多数原则和代表制度;另一方面又稍有修正,根据《孟子》、《申子》、《韩非子》及汉代史事指出:
代表制度,吾国先哲绝对未曾想到;多数人决定的方法,有时亦曾采用,但未曾确定为制度。([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71年版,页390)
还有,他的《西汉监察制度与韩非思想》一篇也提到:
今日民主国家无不采用多数决之法,而在汉代,固然有时也以多数人之意见为标准。(《孟武随笔》,[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58年版)
可见,萨氏倾向于认为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多数决原则,也不存在民主观念,但有保留地承认多数决的存在。
此外,日知(林志纯)根据西方古典民主解读中国上古社会,将西周时代“国人”的干政方式称为“国人会议”,强调其中的民主性质(《〈春秋〉经传中的“国人”——试论古代中国的原始民主制》、《从〈春秋〉“称人”之例再论亚洲古代民主政治》,《中西古典学引论》,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这对于讨论先秦的多数决问题,也是可参考的视角。
以上各家,相对而言,我较认同梁启超的见解。我的简单看法是:中国上古(先秦)自不存在欧美式的近代民主政治(自由主义政治),甚至也没有形成古希腊、罗马式的古典民主政治;但若谓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古典民主的观念乃至制度,则是可以成立的。而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我们仍能发现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多数决观念举例
在我看,多数决原则在先秦的流传并不隐晦,只不过历来的研究者缺乏问题意识,故习焉而不察,视之而不见耳。最突出、最典型的表述,就见诸《尚书·洪范》。《洪范》一篇,假借箕子对周武王宣讲的形式,提出“洪范九畴,彝伦攸叙”,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政治宪章九条,其中第七条“稽疑”有云:
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
远古占卜与国政不可分,占卜就是政治,而占卜时三人从二,岂不是一种特殊的多数决吗?而更重要的还是下文: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
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
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
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
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
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
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
此处的“汝”,即箕子称呼武王;“汝则有大疑,谋及……”指国有大事,须与各方共议。而所谓“汝”(王)、“龟”(卜者)、“筮”(占者)、“卿士”(贵族)、“庶民”(平民),则分别代表了五个方面的表决权——陶希圣曾将此视作王、贵族、庶人、僧侣四者的投票权(卜者、占者都属僧侣,拥有两票的权力),但他仅着重于投票权所代表的身份或等级(《辩士与游侠》第一章,商务印书馆民国20年版);而就事论事,这段话在辞义上首先反映了一种多数原则:“从”即同意,“逆”即反对。五票同意,就是全体通过,谓之“大同”;一般情况,凡三票同意,两票反对,则算多数通过,结果为“吉”;大约因为王和卜者、占者的地位特殊,如王、卜者两票同意,或卜者、占者两票反对,则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这样以五票的多数为决,跟斯巴达由五个执政官表决作决定(据《多数决原则的历史》),可谓不约而同。
我相信,将此视为多数决原则的明确表达,是绝不勉强的;尽管它恐怕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曾真正成为实际运用的规则。前人如严复、萨孟武固然都没有注意到《洪范》这一节,就连梁启超,也仅拈出“谋及庶人”一句;惟有陶希圣以“投票权”指称其制,已接近认识到其中蕴含的多数决观念,确有卓识。
梁著《先秦政治思想史》曾引《周礼·秋官司寇》以下文字,证明中国早期的民本观念:
小司冦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小司冦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这里的理想设计,正与《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用意相通,“国危”、“国迁”、“立君”三事,也即《洪范》所谓“大疑”。下文又说: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则无论国家大事,或民事诉讼,都要听取“万民”的意见而作决定,这显然表现出一种尊重多数民意的理念。
据《孟子·梁惠王下》,孟子对齐宣王谈及任用人材时说:
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
由“左右”,而“诸大夫”,而“国人”,颇与《周礼》“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的次序类似。“左右”之言不可听,“诸大夫”之言也不可听,“国人”之言方可听,又可见对最大多数民意的尊重。
《周礼》、《孟子》都有尊重多数的观念,则《洪范》对多数决制度的设计,也就不是孤立和偶然的了。《洪范》可能成于战国初年(据蒋善国《尚书综述》第十三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孟子》在战国中期,而《周礼》的成书年代聚讼纷纭,似乎也以战国说更可信据(参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4-8)。如此,三种文本的时代相去不远,其所表现的观念也就更适宜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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