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0 11:30:04 来源:infzm.com
在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后,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涉嫌报复陷害、受贿两项罪名起诉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
2008年3月13日凌晨,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非正常死亡,他因举报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拘捕5个多月。
2008年6月上旬,张治安被安徽省联合调查组带走,7月31日,张治安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逮捕。
最初,该案件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该检察院曾以涉嫌报复陷害罪起诉张治安,但被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件直接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方侦查期间,此案被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三次。
2008年12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涉嫌报复陷害罪将该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09年3月2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被告人张治安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事实继续侦查。
3月13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治安取保候审。
5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张再次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王振宇质疑,在侦查期间,张治安为什么会被取保候审?是什么原因被取保的?这种情境下取保候审是否给了他充足的时间去串供?
2009年6月25日,芜湖市检察院正式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张治安身为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李国福及其亲属实施报复陷害,汪成与张治安共谋,滥用检 察权、假公济私,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导致举报人李国福自杀死亡,犯罪情节严重。
检方认为,张治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承揽工程、房地产开发、干部提拔、人事调动等事项上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情节特别严重。
以下是阜阳“白宫”举报人案回放——
编造举报信件和材料
芜湖市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8月,张治安收到阜阳市人民政府秘书肖华擅自截留转交给他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信内容是关于他受贿、卖官、违法乱纪等行为。
张治安分析认为举报人是李国福,遂产生报复李国福的念头。其后,张治安要求时任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加大查处李国福案件的力度。
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王振宇质疑:难道在此之前,李国福已经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了吗?他到底是因为什么问题被调查的?如果该事实存在,那张治安并不是李国福案的始作俑者,所谓的打击报复的主观性将大打折扣。
检方说,8月20日,在得知李国福案进展不大,张治安严厉斥责检察长汪成,并以撤免其检察长职务、卡其单位经费相威胁,要求汪成每天汇报查处情况,并告知汪成,李国福就是举报自己的人。
8月22日,张治安搜集、摘抄举报人李国福的来信和其他人民来信,编造名为《特大举报!!!》的举报信,安排工作人员把举报信邮寄给阜阳市、颍泉区的司法、党政机关负责人。
为了确保自己能签批查处,张治安还安排给自己邮寄一份。同时,他还安排李国福昔日同事编造李国福经济问题的材料。
张治安随后将举报信中关于李国福所谓雇凶杀人的材料交由颍泉区公安局局长查处,安排颍泉区纪委书记、人事局局长等人调查李国福受贿等其他问题。
2007年8月26日,李国福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带走,随后被拘留、逮捕。
李国福非正常死亡
汪成坚决贯彻了张治安的指示,数次召开会议,以绝对的权力压制了不同意见,最终达到立案目的,对李国福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立案,并对李国福采取了强制措施。
由于李国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不符合关押条件,阜阳市看守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但被汪成拒绝。
检方说,2007年8月26日,检察院抓获李国福,并搜出举报张治安的材料。为达到重判李国福的目的,汪成还建议张治安责令公安机关查处李国福伪造公文、印章问题。
此后,颍泉区公安局“成功”侦破此案,并移送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委员会的会议上,汪成再次压制不同意见。3月4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国福以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在接到颍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非正常死亡。
3月17日,李国福之子李登辉拿到死亡鉴定书,结论是自缢身亡。
4月8日,颍泉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李国福案件终止审理。
芜湖检方的起诉书说,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调卷审查认为,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国福涉嫌贪污94.3万元、受贿11.15万元以及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除了受贿5.9万元可以认定外,其他均不能认定。
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王振宇认为:检方不经过实际调查,怎么能仅仅依据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卷宗来认定李国福5.9万元的受贿事实呢?
近亲也不能放过
“一个程序违法的调查结果怎能采信?”王振宇说,对于司法来说,程序不公正必然导致结果不公正。
检方同时认定,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举报人李国福近亲属,两人商议,不能放走其妻袁爱平、女婿张俊豪,安排纪委对两人“双规”,在阜阳市纪委未予批准的情况下,张治安安排汪成给公安局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袁、张二人以所谓帮助毁灭证据罪和窝藏罪进行查处。
2008年1月30日,颍泉区检察院以张俊豪犯贪污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赃罪,以袁爱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起公诉。
5月14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张俊豪犯贪污罪判处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包庇罪判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4月1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俊豪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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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jp评论于384天前
行政干涉司法已经非常严重了,司法成了专政百姓的工具,懦弱和无耻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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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yan2011评论于385天前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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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着风向前评论于385天前
有没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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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y评论于384天前
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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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8262评论于384天前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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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8262评论于384天前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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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wxs123评论于384天前
检察机关变成了张打击报复别人的私器,这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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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odo评论于384天前
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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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uepanda评论于384天前
此案被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三次??? 可见其家族的能量有多大!有几十人把持政府要职,一定要严查,还阜阳人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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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tdoyle评论于383天前
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