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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两民警受审

作者: 综合 2009-08-07 10:47:26 来源:infzm.com

综合新华社报道,8月6日上午,牢头狱霸致死在押人员的"躲猫猫"案在昆明市嵩明县法院一审开庭。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苏绍录分别被控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

嵩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责,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被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此事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机关认为,李东明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绍录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一直审理到下午3时许,举证质证、辩论了5个小时。

案件回放
据“躲猫猫”案发后云南省的官方通报: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李东明:对业务不熟

被告人李东明,原是某派出所一名普通的民警。去年8月,由于各种原因他被调到晋宁县看守所工作。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说法,法庭上,李东明辩称,在看守所工作以来,他一直认真工作,尽职尽责。在晋宁县看守所他分管8、9、10监室,是这三个监室的主管,而苏绍录是协管。他说,由于对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不熟,他应安排当起了苏绍录的“徒弟”。

李东明称他调到看守所仅半年,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单位也没有组织过学习、培训。

李东明说,虽然每个监室主要是主协管负责,但按照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他们轮流巡视,每人大概两天轮一次。不到自己巡视,不归自己负责。

其辩护律师对其作无罪辩护称:“李东明为人老实,只是业务素质太差,赶鸭子上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重失职才构成此罪,李东明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构成此罪。”

苏绍录:只对"牢头狱霸"动武

苏绍录则称,他只对不服管教的"牢头狱霸"才采用武力。

庭审中,苏绍录承认虐待监狱人员的指控,但称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为了搞好监室管理。苏绍录认为,对于有些怎么都不听话的人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武力制止。其承认在少数情况下存在违法处理情况。“每次打人都是有节制的,点到为止,而且被打的人中也没有一人提出过控告和举报。”

苏绍录还说,李荞明进看守所时是他接收的,当时见李荞明有点害怕,便将他安排住在9监室的最后一张床位上,还招呼同监室的人不要打李荞明。其称,至事发之前,他都没有发现有人殴打李荞明。

“苏绍录虐待羁押人员的事,我知道一点点。”李东明表示曾试图劝阻,但效果不好。

案件将择日宣判。

除了原晋宁县看守所的两名民警被推上被告席外,当时与被害人李荞明同处9号监室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此前已被提起诉讼。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李荞明的家属向三名被告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法院在受理后,已于6月份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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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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