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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和平曝光“沉默”的大多数
中石化等企业隐瞒污染物信息

作者: 综合 2009-10-14 09:41:38 来源:infzm.com

10月13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了调查报告《“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批评包括壳牌、雀巢、中国石化、东风汽车和湖南有色等在内的18家中外大型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

该调查发现,被调查企业尽管污染物信息公开方面的表现有高低之分,但没有一家能够完全“合格”。

在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看来,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以及《办法》本身部分内容模棱两可,也是以上情况出现的原因。

绿色和平强调,他们希望通过调查这18家中国乃至全球优秀企业的表现,来折射当前企业信息公开的现状。

“沉默”的大多数

调查缘起于2008年5月1日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当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介绍《办法》时说:“一些公司违法排污问题突出,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而公众想了解这 些污染 严重公司的排污情况,往往被回答说是‘商业机密’。公开这些公司的环境信息,就是要通过舆论的力量去规范公司环境行为,加强公众对公司的社会监督。”

“绿色和平”通报称,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即试行办法实行一年期间,对世界五百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在华污染记录进行了调查。在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中,有18家企业下属的25家工厂因为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其中包括8家跨国公司的9家工厂和10家中国公司的16家工厂。

这8家跨国公司分别是壳牌、三星电子、雀巢、乐金、卡夫、摩托罗拉、电装、普利司通。10家中国公司则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等。 这些企业都曾由于“双超”(污染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而被环保部门点名。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环保部门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包含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然而,截至2009年7月20日,上述企业没有一家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中,湖南有色金属旗下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标记录里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政府的记录也显示,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在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但这些污染物信息没有被企业以任何形式公开。

跨国企业信披“中外有别”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到本次调查截止时,仅三家公司(涉及四家工厂)公开了其污染物排放信息。”“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表示。

调查的截止日期是今年7月20日,在这之前,三星电子(涉及两家工厂)、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当地环保局网站和“中国水污染地图”上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

“但是,他们都没有公开全部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张凯说,这4家工厂中,最多的一家公开了6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两家仅公布了两种。

“绿色和平”认为,一些跨国企业还存在信息公开“中外有别”的现象。调查结果显示,8家跨国企业在海外工厂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更加详细全面,最多的一家工厂公开了49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尤其是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有毒污染物方面的排放信息。”

环保部门监管不严

“绿色和平”称,大量行业领先的公司隐瞒污染物信息,除了企业自身有法不依,地方环保局的执法不严也是原因之一。

“18家环保局中,仅有6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甚至有地方环保局表示,大型国企的污染物信息的 公开要慎重,需要咨询地方的保密部门;或表示目前还尚未执行试行办法,并且对试行办法中要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部分表示异议。”

张凯表示,许多企业认为他们仅需向环保部门提供排放信息,不少地方环保局认为他们在得到企业的信息之后不需向公众公布。

模糊的《办法》:污染严重企业、主要污染物、公开方式

“事实上,试行办法本身也不足以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绿色和平”指出,试行办法存有三大不明确之处:首先是判定“污染严重的企 业”的标准不明确,“目前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主观判断”;其次,企业应公开的污染物的种类不明确;第三,办法规定在主要媒体上公开的方式和时间不明确。

《21世纪经济报道》,《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项中“污染严重企业”的说法,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中难以找到明确清晰的解释和定义,

比如甘肃地方环保局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上海市地方环保局使用“本市环保系统查处违法公司名单”,天津泰达开发区则使用“污染物排放超标公司名单”。究竟哪些“黑名单”中的企业需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目前尚不明确。

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上的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超标、超总量情况。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均未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义。这也就造成了工厂公开污染物种类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

在此次调查中,有四家工厂延后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最多的一家公开了六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两家仅公布了两种。绿色和平认为,相关企业应公开所有污染物信息。

“如果企业在一家当地电视台半夜时分播放相关信息,似乎符合要求了,但这对公众知情权有多大意义?”张凯认为,“我国也需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鼓励他们的参与,主动方便地获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实现了制度化和长效化,公众可以轻松地获取自己周边的企业排污信息,这成功地推动了企业的污染物减排。案例显示美国的TRI(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系统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在20年间成功地帮助减少了61%的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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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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