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价值至高不怕强调一千遍

作者: 南方周末特约评论员 邓子滨 2009-11-25 20:48:13 来源:南方周末

每次矿难发生后,我们都要追问:矿难何以发生?能否避免?如果根本不能避免,我们就不能强人所不能。不过,如果大家都承认,矿难虽不能绝对避免,但现在这样高频度的矿难无论如何都是不正常的,那么我们就应当反思如何避免那些不正常的矿难。

瓦斯,只有超过一定浓度后才会爆炸,而瓦斯的浓度取决于开采作业面和通风条件,作业面扩大必须相应地增加通风设备。而通风设备的增加,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效益的降低,以致使扩大作业面所获得的效益大打折扣。所以,如果对效益的追求成了最高追求,成为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驱动力,那么,只增加开采面不增加通风孔,就是煤矿管理者自然而然的选择。

这时,管理者对于自身利弊的理性盘算,就转化为实现经济效益、完成任务指标后所得之收益与发生事故、矿工遇难所生之弊害的比较。在这个比较当中,一个冷峻的问题赫然出现在人们面前:死几个、十几个、几十个、上百个矿工究竟“算”得了什么?如果这些矿工的生命是可“算”的,也就是,最后能以积极抢救的姿态、温馨的安抚和低廉的补偿来摆平,那么,私有煤矿的老板和国有煤矿的领导,都会服从于利益的驱动,屈从于生产的指标,从而使所有的文字上“完备得不得了”的安全规章制度化为泡影。如果真的是泡影那倒也罢了,那样的话,至少人们会清楚地知道没有规章制度,进而作出其他选择。

而现在,恰恰是还有这些规章制度,并且堂而皇之地摆在那里,这时候,矿工死于矿难,就像行人被撞死在斑马线上一样,都是死于对安全规章制度的信任。这是因为,如果他不信任这些规章制度,而又走下矿井,那他就是一种自杀行为。但是显然,每一位矿工下井之前都指望自己活着上来,因为他们相信有诸多的安全规章措施在保护着他们。现在他们回不来了,无异于这些安全规章制度欺骗了他们。多一次矿难,多一位矿工灵与肉的消失,就多一次证明:不能认真落实的规章制度,比之于没有规章制度,更可怕、更可恶,因为它从根本上摧毁了人们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等一切“安全指南”的信仰。

其实,任何规章制度都是靠人去实施、去落实的,所以,制度落空,就是制度执行者对民众的背叛、对国家的背信。背叛、背信无疑都要受到惩处,一个智力正常的人不会无端地选择被惩处,除非他觉得这种所谓惩处只是抽象的宣示。惩处是遥远的、或然的,而利益是切近的、必然的。所以,他们选择利益,甘冒风险。经验告诉他们,矿难没什么大不了,死几个矿工不过是像损毁了机器一样,可以折旧换新。我们也不时听到大小媒体、各色人等的“发展代价论”。问题是,谁在付出代价?

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11·21”矿难所显露的安全规章制度空洞,不止于开采面与通风设备的关系问题,而是在瓦斯浓度危险警报后,在长达50分钟的时间里,几百名矿工的生命明显地、不折不扣地被漠视了。这种漠视是习惯性的,似乎可以归结为某种积弊的瞬间释放。这些积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习惯于赞美,不喜欢批评,自己不愿看到,也不想让别人看到我们社会还有不如人意甚至比较灰暗的地方。比如,《盲井》就是不受欢迎的影片,它所反映的草根阶层在生态圈边缘的痛苦挣扎,是不能作为主流文化的话题的。我们的神经已经变得相当脆弱,不断指责那些批评社会的人“别有用心”,指责他们“总是看到阴暗面”,以至于我们的社会形成了这样的潜规则:某些事是不能说的,说出某些人所共知的事实和道理,竟然可能冒失去自由的风险。

我们只是抽象地承认 “人的价值”,但是内心却真正认为“人命是有价的”。比如,城里人会不时听到开车人与行人对骂时最“牛逼”的豪言壮语:“别说撞了你,就是压死你,老子二十万摆平!”既然人命最终可以换算,也就可以定价,可以定价就意味着可以议价,可以议价意味着价格不同,也就有了人命的高低贵贱。毋庸讳言,身处矿井的人,不可能处于命价序列的高端。

这就意味着,我们缺乏的不是制度,我们缺乏的是理念,是对生命至高价值的信仰。技术和方法本身没有序列,生产规章和安全规章哪一个优先,不是一个技术和方法问题,而是一个理念和信仰问题。以生命为至高无价的人,在矿工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不会考虑经济损失。但他究竟考虑过没有,对他来说是一个主观问题,对司法官员是一个证据问题,对广大公众是一个客观判断。那些事实上忽视了安全规章制度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证明了他们对生命的漠视。

我们不能不悲痛地看到,漠视生命的人在我们身边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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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敏 史哲 蔡军剑  

评论(已有36条)

我们有世界最大的工会组织!!!


O(∩_∩)O哈哈~

中国人的善的一面,已经被制度啃噬地所剩无几。


   说的对,但是太情感了。

    管理是个非常严谨的话题,
    它不是“加强管理”“加强检查”这样的虚话,也不是多派检查员,检查组
纪委、安全组能够解决的,但是,我们却常常认为“负责的人越多,越安全”,就好像“上了无数把锁,结果屋里面着火了”。

    应该说就是那些规则制度害死了这些人。

    安全的规章制度,应该直接,涉及到生命了,还要请示吗?


    检查员应有直接权力和方式通知所有人!!!而不是通知上级,分秒都是命啊。

这样的事故频繁发生似乎已经让人麻木,我们感受到的除了激愤和悲哀,更多了些许无奈,一个民族对生命的基本价值的漠视难道必须通过一次次类似的悲剧才能建立起来吗?难道这是我们进步所要承受的代价吗?但我相信这样的反问只是对自我的又一重麻醉。首先是制度层面的,如果法制可以独立,那就可以约束人心,至少可以通过惩戒威慑那些为利益扭曲的黑色灵魂,整个民族观念层面的变革太漫长。

我们可以把醉酒驾车定义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说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喝酒后开车反映就会慢很多,这是公所周知的事,所以酒后驾车就是对生命的漠视!那么同样的,我们是不是应该也把这些知法犯法,有法不遵,漠视生命的行为也定性为故意杀人呢!你们这些无良的生产者,就是再拿人的生命开玩笑,拿人的生命作赌注!难道就不应该严惩么!

诚哉斯言,但观念层面的改变该如何着手呢?难道只能用这样一次又一次学的教训来启蒙吗

生命诚宝贵,只有一切措施在建立在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基础上,我们的国家才是有希望,才能实现自己的豪言壮语,而不是天天靠主旋律的夸赞,这篇文章说的有道理

“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按照联合国的说法,我们某些权利,来自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中国人真善美的一面,已经被制度啃噬地所剩无几。

吴思在血酬定律一书中提出人命是可以标价的。举证的案例是大清朝的。清朝亡了不少年,但是有些东西还是没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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