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14权利 知情权居首

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