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须1天内披露突发环境事件

《指南》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措施。有专家称,《指南》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行为仍“欠缺足够强制力”。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在打了两年雷之后,终于落下了首场毛毛雨。中国环境保护部9月14日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须在事件发生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据《经济参考报》统计,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的规定,《指南》所指的16个重污染行业,约涉及575家上市公司。

环保部称,这是“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由于《指南》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措施。有专家称,《指南》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违规行为仍“欠缺足够强制力”。

首次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做出明确规定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08年,证监会与原国家环保总局探讨并尝试建立“绿色证券”机制。作为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积极探索,该机制明确表示将对上市公司陆续树立三道环境门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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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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