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10616)

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合法地当选为人大代表,这是宪法和选举法赋予每一个合格的选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责任编辑:史哲 助理编辑 陈斌 实习生 徐丽

(2011.6.8-6.14)

No.1 切实保障选民的“被提名权”

《学习时报》,2011年6月13日,作者:莫纪宏

(原文摘编)今年是我国县乡两级基层换届选举年,最近一个直接相关的社会热点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现行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为选民能够当选人大代表提供了充分和有效的权利保障。这些“被选举权”包括“平等权”、“被提名权”、“介绍自身情况权”、“知情权”、“竞争权”、“当选权”、“放弃权”等等。“被提名权”,是任何选民都可以合法的方式寻求被提名。此外,在选民当选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选民可以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了解其他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发表自己的当选理念,当选后有权接受这种代表职务,也可以拒绝担任代表。

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理论来审视,目前的问题主要涉及“被选举权”中的“被提名权”。选举法第29条第2款早就说明了两种必然的情形:一种是选民主动寻求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依法律程序提名自己作为代表候选人;一种是选民被动接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对自己的提名。如果上述条款只能理解后一种情形,那么就会出现“让你当代表你才能当代表”这种严重违反民主的现象。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独立候选人”问题,实际上是一些想当人大代表的选民依据选举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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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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