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民主解释法律的预演

作者: 吴情树(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8-03-26 20:42:00 来源:

    在许霆案判决的急切期待中,各家媒体对“许霆案”也显得沉寂了许多。在冷静下来之后,也许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对许霆的判决结果,即如何定罪量刑的探讨,而是应该以“许霆案”作为一个样本和契机,展开对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法官个人解释)机制的思考,探索中国未来合理的法律解释机制的构建。
    刑法典是正义的文字表达,为什么针对一个同样的案件事实和同一个法律条文,专家学者、普通民众会与法官有不同的解释,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这主要因为法律是一套规制国家权力和公民行为的规则体系,在这套规则体系中包含着人对某个行为或者现象的好恶、喜怒,体现了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和选择。每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以及人生经历、知识结构的不同,都会影响着解释法律的立场和结论。因为“法律的解释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或者正义的判断。不同解释的对立,不是像自然科学的对错,事后可以用事实证明孰是孰非。法律世界的解释对立,基本上是价值判断,无法用事实的观察或试验,证明对不对的”。
    如此看来,在解决“许霆案”过程中会得出不同的解释、判断结论也就不奇怪了。这个解释、判断的过程本质上是各种价值观不同碰撞、协商、谈判的民主商谈的过程。
    传统理论一直认为,法律解释就是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是解释者与立法者之间的沟通、理解的过程,是立法者的视域与解释者视域之间不同融合的过程,它仅仅是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个方法,是法律文本解释的方法论。但近代以来,德国著名的思想家海德格尔、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学从方法论、认识论推向了本体论,认为,解释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存在本身,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解释则是体现为各个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之间不断沟通、交流、协商,最后达成最大的共识。而这种沟通是要在理想的对话情境下进行的,自由的新闻媒体、网络世界无非就为沟通提供了理想的对话情境。“许霆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在“许霆案”的探讨过程中,许多解释主体利用了新闻媒体、网络世界,充分表达了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归纳、概括和理解,这是哈贝马斯沟通交往理论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一次预演,体现了人们为防范法官独断、恣意地解释法律所做的努力,是为避免出现法治之下的“人治”而发出警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解释必须走民主化的发展道路,增加了法官在解释法律上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两高”几乎垄断了法律解释的权力,只要公布了司法解释,公众包括当事人只有遵守的义务,没有提出质疑的权利,这是对公众解释法律参与权的变相剥夺。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续一)(征求意见稿);2007年11月26日,“两高”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此后,其他有关部委的法律解释也纷纷效仿,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公众参与对法律的解释,开创了民主司法解释的新纪元,调动了公民有序地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
    因此,在今后的法律解释中,不管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抑或是法官个人的解释,解释者心中都必须永远充满着正义,步伐不停地行走在民意与法律之间,目光不断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鼓励所有的参与者平等、自由地论证、商谈,才能最终得出科学、合理、民主、合法的解释结论。

 

(责任编辑 赵凌 实习生 王霞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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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已有10条)


“刑法典是正义的文字表达”吗?自秦以来中国颁刑法典众多,有多少是正义的文字表达?

“在解决“许霆案”过程中会得出不同的解释、判断结论也就不奇怪了。这个解释、判断的过程本质上是各种价值观不同碰撞、协商、谈判的民主商谈的过程。”人们对许霆案的不同解释怎么会出现“协商”“谈判”?,

在这个案子中能达到“最大的共识”吗?一审的结果有人认为是合法的,有人则质疑。对于案件定性也有不同争论,尤其在各法学家之间。这种认识的差异及由此带来的争论也不会随案件的结束而结束,实际上共识并不存在。


从本案来看,法官是严格依法审判的,不存在独断和恣意解释问题。结果畸重不是司法问题而是立法问题。因此说“人治”对法官是不公平的。

我们可以期望立法解释者,司法解释者心中充满正义,但不能指望每个人心中充满正义,因为每个人都是追求最大利益的经济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尤其表现在当事人身上更为明显。

总结

作者试图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海德格尔的解释学来解读许霆案,很牵强。

拜托了,多解决些实际问题,少谈些主义,好不好!
许霆
期徒刑的监禁
你知道意味着什么吗?
“在许霆案判决的急切期待中,各家媒体对“许霆案”也显得沉寂了许多。在冷静下来之后,也许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对许霆的判决结果,即如何定罪量刑的探讨,而是应该以“许霆案”作为一个样本和契机,展开对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法官个人解释)机制的思考,探索中国未来合理的法律解释机制的构建”“如此看来”“传统理论一致认为”动辄这个法学家,那个法学理论,咬文嚼字,看的我头皮发麻!

许霆案,翻开刑法典仔细看看不就知道了,需要那麽高深的理论吗?你的理论于无期监禁有作用吗?凭直觉或良知说说,好不好?




请教:
许案中,把许自有存款也认定为"赃款"合适吗?
理,郭安山的自有存款也认定为"赃款"合适吗?
搞不懂为什么,看什么书能找到答案?

哪位能晒上郭安山的判决书?学习学习.

今天看到一句话,汉斯凯尔森所说,法律即是道德。
我想许霆案之所以引起了这么大的争议,是因为判决结果完全不符合人们内心的道德期待。
无论结果怎样,如果造成我们对法律本身的质疑,才是最危险的。
期待着符合大众道德期望的法律解释~

不认同。民众应该关注的是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释;或者更应该关注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民意,虽然司法解释同样重要。

....

  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规则的价值远远超过个案的价值,全民讨论的过程也是对普通民众的一次法制教育,如何运用好个案的价值,并把它提升到规则的高度才是立法者(包括实质上的立法者,比如政府还有最高院)真正应该考虑的问题。

无法解释
这种事情落在自己身上也是这样的结果.法律是做什么?法规是什么?
理能承受多少诱惑?

我反对判决的结果——什么乱七八糟啊?叫我对我们现行的法律执行制度评判制度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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