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著作权法须防止以权谋财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必须要对权利有清晰界定和严格保护,预防和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尤其要杜绝权力以维护消费者之名从中谋利。

责任编辑:史哲 戴志勇 蔡军剑

在决策的天平上,民意的分量有见重的趋势。这不,日前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发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亲,你有意见,赶紧提!目前看来,民众争议、挞伐、建言之声不绝,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这充分反映了公共讨论水准的长足进步。

为鼓励自主创新起见,新法草案许多条款都有商榷的必要及改善的余地。如一些著作权人痛恨第46及48条,两条合起来,是说: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别人只需向国家版权局报备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不经制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被解读为:你的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就不是你的啦!

第60条也有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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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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