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悲剧”——假如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原版”通过……

B想花一万元买作曲家A的一首歌的使用权,A不卖,自己把这首单曲出版了。三个月后,B只付给“音著协”2000元,就“在法律保护下”,名正言顺地使用这首歌。A要跟B打官司,按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A不会打赢。

责任编辑:袁蕾 助理编辑 朱晓佳 实习生 王磊 周鑫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直以音乐人的“家”自称;而现在,许多音乐人正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这个“家”作斗争。 (CFP/图)

不卖不行

A是位作曲家。B想花一万元买A的一首歌的使用权,A不卖,自己把这首单曲出版了。

三个月后,B只付给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2000元,就“在法律保护下”,名正言顺地使用这首歌。

A要跟B打官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简称“草案”)规定,A不会打赢。

虽然“草案”第72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赔偿,但事实上所有的侵权都可以不构成“侵权”。因为按第73条对侵权范围的界定,只要B去“音著协”备案,并按“音著协”的规定缴费,就可以用该条文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排除。

A要跟“音著协”打官司,也不会赢。按照“草案”第60条规定,除非A书面声明作品不让“音著协”管理,否则他的作品天然受其管理。

即使A发出书面声明,也赢不了与B的官司。因为按第70条规定,B只需按照“音著协”规定的价格支付报酬,就可以对A“不承担赔偿责任”。

A无奈,想拿B付的2000元了事,也不可能,因为A没加入“音著协”——虽然他的作品被天然加入。

不加入不行

为了拿到这2000元,A被迫加入了“音著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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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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