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四)】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

现行宪法对其颁布前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实质上属于征收,应尽快“补课”,一是考虑对被征收者做合理补偿,二是通过合适的方式将非国有土地所有权规定为类似继承得来的长久使用权。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刘璐

(向春/图)

现行宪法对其颁布前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实质上属于征收,应尽快“补课”,一是考虑对被征收者做合理补偿,二是通过合适的方式将非国有土地所有权规定为类似继承得来的长久使用权。

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所在。弄清它的来龙去脉,或许有助于理解我们土地问题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空间。本文主要谈客观事实,描绘它的历史脉络。

改革开放前的土地制度变化

1950年前后的土改仅限农村,城市土地则基本维持原状。1949年4月25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在指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当废除”的同时,专门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而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即临时宪法)第3条又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在实践中,除“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收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外,大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仍受保护,各地政府还据民国时代的地契对其换发了新政权的“土地所有权证”。

1954年宪法仍有限地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则受明确保护。直至1955年,城市中私有房地产保持了较高的比例(如苏州可达86%)。那时,房地产买卖相当活跃,如一些名人(如吴祖光等)为在北京安家购置了房地产。

在1954年宪法颁布不久,开始了城市土地事实上的部分国有化。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中共中央批转&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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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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