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怎样领导

2012年8月27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中国,有大量类似于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等。各类“领导小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由谁组成?权力多大?

责任编辑:李梁 助理编辑 温翠玲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 (东方IC/图)

各类“领导小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由谁组成?权力多大?

各类“领导小组”,是党政系统中常规治理方式之外的补充,在特定时期拥有跨部门的协调权力。

2012年8月27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

这个小组自2003年成立以来,平日难见公开报道,但却悄悄地推动过不少司法改革。2003年,最高法院曾向领导小组建议收回死刑复核权,结果意见被采纳。两年后,死刑复核权最终被最高法院收回。2004年,领导小组就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作出过部署,并在2012年实现。

尽管做了不少大事,但这个领导小组并不属于中央部门序列,组长由中央政法委书记兼任,各司法部门是成员单位。它也没有常设工作机构,只在中央政法委设立一个办公室,人员也从各部门抽调。

在中国,有大量类似于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等。它们是党政系统中常规治理方式之外的补充,并在特定时期,拥有跨部门的协调权力,而平时却难见身影。它们也没有人员编制,甚至不印公章,不单独行文。

在地方各级党政机构中,也几乎都有“对口”的“领导小组”。日常新闻报道中偶尔能听到的“领导小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它们如何成立,如何运作?它们的权力有多大?

常设性小组与阶段性小组

根据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周望的梳理,设立临时性机构的做法,自解放后便开始实施。当时农业生产急需恢复,尚未解放的地区要解放,政务院便设置了一些应对专项任务的综合性、临时性机构,如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等。

促成临时性机构产生的另一原因是,新中国的政府设置,基本照搬了苏联的小部门体制,一旦遇到涉及面稍广一点的任务,就必须寻求同一级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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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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