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制度背后应有神圣性

神圣性所提供的是一种不可侵犯、不可亵渎、不可不敬、不可不畏的东西。有此种种,而后可以言信仰。

责任编辑:蔡军剑 实习生 陶雅婷

神圣性所提供的是一种不可侵犯、不可亵渎、不可不敬、不可不畏的东西。有此种种,而后可以言信仰

两千多年以来,中国社会是上面讲礼治,下面讲礼俗,礼治和礼俗能够大体上维持人间的秩序,是因为礼的背后有一个天或天道。西方则重心在法治,用制度或契约来管理人、治理人,法或法治的背后有一个上帝。对于生活在礼和法之中的人来说,天道和上帝都是一种神圣性。

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商人来华,曾多次比较中西,而称赞中国商人守信用,以为西方用契约约定而不一定能做到的事,中国人用口头承诺都会做到。就此而言,礼治规范下的人品未必逊于法治。而19世纪中叶之后,中国在近代化过程里脱出了传统的礼治礼俗,连同脱出了礼背后的天,并在同一个过程里接受了西方的法治观念,以及西方用法律和制度来治理社会的榜样。但我们移来了以西方为范式的法律、制度、契约,却无法移来这些东西背后那个上帝。所以,移来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同时带来它们在西方所具有的那种神圣性。

从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开始一直到现在,已有过多部宪法,而且各个时代执政的政府还都曾立过法律、法规和制度。从纸面上看,这些宪法、法律、法规和制度都言之成理而且周密通贯。但在精神上,则它们与执行法律、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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