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发表声明:已委托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

4月28日,琼瑶发表声明,宣布已委托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正式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小说《梅花烙》的版权权益。此前《宫锁连城》编剧于正称这次事件“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有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于正不构成侵权。

4月28日,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正式提告于正侵权。 (豆瓣/图)

4月28日14时,琼瑶通过其电视剧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声明,正式提告于正侵权,宣布已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正式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小说《梅花烙》的版权权益。

该事件最早源于《宫锁连城》主演之一戴娇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宫锁连城》故事内核脱胎于《梅花烙》。之后被该剧编剧于正驳斥靠“诋毁别人提升自己(的名气)”。

4月15日,琼瑶首度开腔,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微博公开发表《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信中她列举了5条《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的例证,并表示相关剧本证剧将交附广电总局核查,要求停播该剧。

同日,于正的前合作人李亚玲在发微博力挺琼瑶,“早在2009合作《大丫鬟》时,于正就要求我把《胭脂雪》副线和《梅花烙》主线结合起来写成一部戏给他制作,被我拒绝。后来我另创作了《大丫鬟》给他。他说我这样自命清高成不了大事,还说抄袭只要不超过20%比如你把20集戏全抄了但只要扩充到100集法院就不会追究。”。

作为此次“抄袭事件”的被举报对象,于正也以微博进行否认,称此为“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于正称,“偷龙转凤”这个桥段源自与演员张庭聊天的灵感,后者想重拍《绝色双娇》,在这个故事里也有偷龙转凤的桥段。对此,张庭回复其“和于正确实讨论过《绝色双娇》重拍之事,至于《宫锁连城》,由于业务繁忙,还没来得及看。”

于正还表示,《宫锁连城》的剧本已于第一时间交给过琼瑶的公司创翊文化,在得到琼瑶方面对剧本和合作的肯定之后,还与其旗下艺人麦迪娜签订了演出合约。但是,创翊文化经纪部总监傅琢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阿姨(指琼瑶)并没有看到这个本子。”

4月28日,琼瑶表示,已正式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代理其在大陆的版权维权事宜,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自今日起,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代表我发言”,不再接受媒体访问。

琼瑶在声明函中指出,“最近一周来,不但侵权剧集的首播卫视没有停止播出,网络与其他播出平台又开始或计划播出该剧,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敬告正在或计划播出《宫锁连城》剧集的播出单位,尊重智慧财产权,停止侵权剧集的播出安排,否则,代理律师将有权基于本人的授权启动相应的诉讼追责程序。”

律师看法:从法律上来说,于正不构成侵权

对于于正是否构成侵权,《人民日报》记者采访了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翁冶中律师,他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于正不构成侵权。

“琼瑶举报于正抄袭,这主要是涉及剧本方面的抄袭,还是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目前法律在著作权的保护中,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中心思想。”翁冶中解释,所谓表现形式,就是在文字上对于事件的描述;而中心思想则包括故事的情节设置、框架搭建等。翁冶中举例表示,如果琼瑶写了“太阳冉冉升起”,于正照抄了这句话,就属于抄袭;但如果于正写了“太阳从天边慢慢升起来了”,这就不算抄袭。“所以虽然琼瑶表示于正的《宫3》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任务设置都与其《梅花烙》如出一辙,但这些都属于中心思想层面的,所以不能构成侵权。”

翁冶中表示,著作权是有垄断性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又不能用垄断阻断传播,所以这种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中心思想的方式,也一直是业内有争议性的话题。

“虽然从法律上不构成侵权,但在道德层面上是必须对任何抄袭行为进行声讨的。编剧创作的剧本,是其个人生活思想的凝结,任何人用不光彩的方式抄袭,都是对创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观众的不尊重。”

对于这种侵权难以界定的现状,《新京报》社论介绍了英美国家在版权领域的维权方式。“诉前禁令”是维权者经常请求法院采取的一种行为。只要维权者有足够的证据并提供一定保证金,法院就可以下达禁令,阻止涉嫌剽窃的作品一切发行渠道。在编剧行业中,一旦禁令下来,涉嫌剽窃的影视剧不管事先花了多少钱拍戏,也不管制片方是否知情,都需要法院查明或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才可以继续播出。如此一来,剽窃的违法成本就会变得很高。国内虽然在《民诉法》修改后加入了诉前禁令制度,不过法院适用情形过于谨慎。

网络编辑:瓦特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