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刑讯逼供这一页必须翻过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然而,残酷刑讯佘祥林、赵作海和呼格吉勒图的那些人依刑法这一条受到过刑事追究吗?

责任编辑:史哲 蔡军剑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官寨乡农民张光祥,2003年11月仅因同村一个村民4年多之前被谋杀而自己当时没有出席丧宴,就被警方当作犯罪嫌疑人抓捕,吊在铁杆上拷打4天4夜;张知道不承认杀人很快就会被打死,于是违心认罪;10年来张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上诉,贵州高院两次做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毕节中院重审,并在审理第三次上诉时直接依法判决张无罪。

应当说,较之众所周知的佘祥林、赵作海和蒙冤被判处即决死刑的内蒙古少年呼格吉勒图等人,张光祥幸运一些。虽然他们无不遭受残酷刑讯,但张毕竟在真凶落网或被杀者“复活”前就洗雪沉冤,最重要的是人还活着。

对此案,我们也多少获得了一点欣慰感。尽管毕节公安部门相关侦查人员对张光祥酷刑逼供情况明显,随后检察机关也没有把住审查起诉关,一审的毕节中院更是莫名其妙地&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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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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