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建城市社区自治

要信任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还其自由生长空间。如此,才能真正使居民对社区有归属感,对居民自治组织有认同感,才能使居民自治组织能够代表居民与政府理性沟通,成为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减震器和缓冲阀,避免冲突升级。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施玉卿

要信任居民自治组织,还其自由生长空间。

近年来,中国城市中发生的群体事件越来越多,部分事件甚至演变成流血冲突。事后发现,很多事件并非不可避免,主要是政府与民众缺乏有效沟通所致。遍布在全国所有城市社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为何没能发挥“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居委会发挥的作用为何与法律对其越来越高的定位极不相应?值得深思。

1949年后,许多地方相继建立居委会。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正式将居委会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八二宪法”将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纳入第三章(国家机构),确立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宪法地位。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1年,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概念,并在2000年由中共中央下发文件正式确认并全国推行。2007年,中共中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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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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