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春申请国家赔偿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1996年,因邻里纠纷,吉林省磐石市石嘴镇永宁村村民景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法院改判其无罪。法院曾于2001年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补偿8万元。景春之后继续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7年来,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仍坚持申诉,不断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2014年4月11日,景春被以涉嫌敲诈勒索镇政府提起公诉。7月10日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决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2.7万元“息访费”为敲诈既遂。11月26日,吉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政府成为敲诈勒索的受害者,本案不是第一例。如何区分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相关司法解释仍然缺乏明确规定。轻易对公民入罪,可能导致公民权利的沦丧。

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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