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别报道·以法治“任性”】征税权上收,立法权下放立法法小修,有无大变化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的最后关头,因为措辞的修改,“税收法定原则”这么个专业的词,突然走红。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刘文慧

2014年2月27日上午,温州市平阳县“热烈庆祝”《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因为温州没有立法权,条例是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 (平阳法治网/图)

施行近15年的立法法首次部分修订,“放”与“收”并行:下放地方立法权,激活地方积极性;上收原属于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权,对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均作出了更明确的限定。

这部“管法的法”能否管好法,关键在于人大对立法的实际主导权,尤其是备案审查、公民参与等制度应当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司法审查或不可缺。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的最后关头,因为措辞的修改,“税收法定原则”这么个专业的词,突然走红。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稿是这么表述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015年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们拿到的上会版本变成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这引发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和舆论的争议,他们呼吁回到原来的表述。

因此略受冷落的是地方立法权条款——这次修法以后,全国284个设区的市都将拥有制定法规的权力,在法律效力上,甚至高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很多专家看来,这一条的实际影响可能更大。

“这只是发言人的回应”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出来回应: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些基本要素,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做出明确的授权。

“这只是个发言人的回应,不算数的,必须在立法上回到原来的表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收法定必须做到基本要素法定、明确和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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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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