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篇一绿】标准难堪重任,司法强势补位

诚然,标准是一个科学体系,建立在一整套方法论、数据基础和现实平衡之上,然而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当前中国的各类环境权益损害广泛而频繁,实际上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责任编辑:蒋昕捷 何海宁 助理编辑 刘文慧 实习生 杨思佳 梁绮雅

2015年6月1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引发争议:“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弹赞之声皆起。叫好者认为司法更严厉,对于追究污染责任大有裨益;质疑者担心此举会将污染物排放标准置于尴尬地位。

细想想,达标排放和环境侵权,本就不是一个范畴内的问题。排放源是否侵权和是否达标,有一定联系,但并非等同。也许一家企业实现了合规排放,但其排放的废水对周边渔业生产(侵犯渔民或养殖企业的利益)或生态资源(侵犯公共利益)构成了损害,那么自然应当将这些外部性成本体现出来,让企业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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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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