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古代佛教群体及三国时的新罗,都曾通用一票否决式的表决方法,实即要求“一致同意”,可以视作多数决的一种变例。

责任编辑:刘小磊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边区实行的“豆选”,就是多数决传统在近世以来的一种表现。图为黑白木刻《豆选》,彦涵作于1948年。(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古代佛教群体及三国时的新罗,都曾通用一票否决式的表决方法,实即要求“一致同意”,可以视作多数决的一种变例。无独有偶,清代乾隆以后的死刑判决,即所谓“秋审制度”,也存在“一致同意”式的惯例。同治皇帝在盛怒之下,授意处死上书直谏的吴可读,但大理寺少卿王家璧坚决不画押,“缺一押即不得缮奏”,在程序上即不能执行死刑。

《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载《南方周末》2009.7.2)一文,在收入《洛城论学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时,我已作过“补记”,补充了有关材料和论说。此后断续有所知见,虽多属片断,但考虑到问题的重要性,乃补作此篇,以为前文之续。

上古多数决观念举例

在《多数决原则的痕迹》里,我举了《尚书·洪范》关于王、龟、筮、卿士、庶民表决的内容,作为多数决观念之例。关于此,张秉楠过去已有总结:

决议基本体现服从多数的原则。龟、筮、卿士的联合,即全体贵族的联合,或者龟、筮、庶民的联合,即部分贵族(宗教贵族)和民众的联合,可以否决国王和另一方的共同提案,贵族势力占着明显的优势。因此,当国王同全体贵族的意愿发生冲突时,或者是改正自己的意见(如同太甲居桐时“悔过自责”所做的那样),或者是努力说服对方(如同盘庚迁殷时所为)。唯君命是从,个人专断,在当时是行不通的。这种体现贵族集体意志的“共政”体制显然具有贵族民主制的性质。(《商周政体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第50-51页)

不过,他径直将《洪范》所载视为商代政治的实际,则缺乏史料批判的精神,未免堕于“信古”的陷阱,这是我不敢接受的。

在前文里,我又举了《左传》成公六年晋国栾书(武子)的例。就与楚军是否决战的问题,栾书与部下起了争执:多数部下主战,他们表示:“子之佐十一人,其不欲战者,三人而已。欲战者可谓众矣。”而栾书则倾向于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三位反战者的意见,表示:“善钧,从众。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从之,不亦可乎?”对此,我原来的理解是:栾书不接受主战派的意见,强辩“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以为应从贤者之见,但表面上仍不得不承认“从众”的原则。现在想来,如此理解恐似不甚准确。栾书的逻辑,似乎是这样:“夫善,众之主也”,则“善”=“主”;“三卿为主”,则“三卿”=“主”;也就是“善”“主”“三卿”三者可以等同。如此,“善”就包含有精英的意思,则“众”固然要尊重,但“众”更应当尊重“善”的意见;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三人作为精英的决策,也是一种多数决定,众人应当信从。这就意味着栾书提出了另一种多数决的理念——主战的部属只是单纯地以表决者的人数为准,即要求数量的多数;而反战的栾书更强调表决者的素质和资格,即要求质量的多数。类似的理念之争,在西方也曾存在,如近代英国法学大家贝克曾提到十五世纪英格兰王室谘议会的情形:

达菲利德的第一个案例就记载了1496年进行的一次大讨论:如果少数派更有学识,谘议会主席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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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佳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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