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没了营业税 央地如何再分税

“营改增”后,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未来2-3年中央和地方将按50:50的比例分配增值税。

责任编辑:冯禹丁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实习生 刘晓杰

2016年5月1日,在山东省沂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向纳税人讲解营改增政策。(CFP/图)

“营改增”后,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未来2-3年中央和地方将按50:50的比例分配增值税。“存量不变”就是保基数,中央的基数是2014年75%的增值税,地方的基数就是2014年的营业税加25%的增值税。“增量调整”是指“营改增”后,营业税取消,全部的增值税超出2014年营业税加增值税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继续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享。

2016年4月30日,距离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5小时,国务院下发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的通知。该过渡方案是为解决“营改增”后,地方失去营业税这个主税种,收入大幅下降的问题。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财税改革的方案,税制改革要维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财政部长楼继伟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亦明确:“我们总的考虑是,维持目前中央和地方总的财力分配格局不变的情况之下,安排一个过渡性的中央地方收入划分办法,来解决(‘营改增’后)地方收入减少的问题。”

过渡方案规定,在未来2-3年,中央和地方将以新的分成比例来分配“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分享比例50∶50。

这个比例与“营改增”前的中央地方税收比大致相当。“营改增”前,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为75∶25。营业税则为第三大税种,几乎全部归地方所有。2015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31109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9313亿元。按上述比例分配后,这两种税收中央和地方总的分享比例为46∶54。

但是,有地方财税官员认为,即便采用50∶50分的方式,对第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方,也就是过去营业税比增值税多的地方,财政仍会面临不小的压力。除了增值税有可能减少,更重要的是,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没有建立起来,中央与地方也没有划分清楚。

关于地方新主体税种与央地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重新划分,此次过渡方案并没有提及。过渡方案称,2-3年的过渡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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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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