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律师制度的启示

如果问英国律师制度能带给中国律师制度何种启发,答案可能是:从改革层面来说,律师制度改革要尊重历史传统,考虑接受法律服务者的现实需求。

责任编辑:戴志勇

(向春/图)

如果问英国律师制度能带给中国律师制度何种启发,答案可能是:从改革层面来说,律师制度改革要尊重历史传统,考虑接受法律服务者的现实需求。

从职业层面来说,在尊重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培训和职业准入的指导下,律师执业质量和收入水平是由行业自律自治、从业者自我尊重、严格职业培训、市场自由选择和当事人口碑所决定和保证的。

很多人以为,目前进行的新一轮司法制度改革只涉及法检等司法机关。其实,律师制度改革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5年,媒体曾报道,我国可能研究探索刑事案件辩护人分级出庭制度。律师分级制度支持者在论证制度构想合理性时,屡屡提及国外律师分级的经验与实践,提得最多的就是,英国存在大小律师之分,律师可出庭法院的级别与自身级别挂钩。

乍一看,以英国经验为例,论证构建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划分律师等级,是借鉴域外成熟法治国家经验的探索之举,但英国律师制度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与本国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密切相关,制度成长土壤不同。此外,英国律师只是以执业范围进行分类,所谓的级别之分,却已是明日黄花。

我们支持探索律师分级分类制度,但是如果有关部门接下来要出台更多具体的律师制度的改革措施,可能需要更多地考虑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状,兼顾本土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基础。因此,廓清英国律师制度若干问题,或许对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大小律师的级别之分存在吗

英国采用颇具特色的二元化律师制度,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类律师的资格取得、专业培训、业务分工和行会组织各不相同。

对两类律师工作特点最简单而直观的介绍,可以在英国律政剧里看到。例如,你在《辩方证人》《加罗律师》《皇家大律师》里看到的身着黑袍,头戴白色、金色、或淡灰色马尾假发,站在法庭内侃侃而谈,发表观点,询问证人的是出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带领当事人寻找出庭律师出庭辩论,在法庭里坐在出庭律师后排,准备庭审材料和案情摘要,不停与出庭律师沟通交流,递送提示纸条和证据的人是事务律师。

出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因,人们曾将出庭律师称为“大律师”(或按发音的原因,将其称为“巴律师”),相对应的,事务律师被称为“小律师”(或“沙律师”)。这种区分,大致原因如下。

从历史传统上看,出庭律师享有更高声望和更好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出庭律师曾垄断着在高等法院等高级别法庭内出庭的权利,收入更高,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级法院的法官和大多数初级法官,都是从出庭律师里挑出来的,而事务律师却鲜有任职法官的机会,他们代理案件所获收入也较低。由于法官职位在英国司法界处于金字塔顶端,所以,人们觉得出庭律师的声望较大,地位更高。

此外,英人注重法庭审理程序,注重展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内的公开对抗,证据制度和庭辩策略都围绕法庭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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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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