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失实报道也要有“呼吸的空间”
央视作为国家级媒体,本身具有公权力性质。此案的核心,到底是媒体报道公共事件呢,还是公权力对决私权利?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媒体报道失实,网民散布谣言,该不该道歉,该不该受罚,在很多人看来理所当然,无可争议,其实并非如此。最近一起企业状告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例,值得引起重视。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去年3月报道了河北一家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被该企业告上法庭,理由是经相关部门检验,其毛巾虽然质量不合格,但并未含有报道所称的某种强致癌物质,要求央视道歉及赔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企业的请求。
法院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企业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但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第二,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第三,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企业生产的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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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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