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万世立良法,抑或为万世觅良法? ——民法典编纂原则刍议

“为万世觅良法”,我们乐见其成。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项玥云 樊盛涛

(农健/图)

中国编纂民法典不能由法学家与法律界人士闭门造法,而应在法工委的主持下,打开思路,额外延请精通产权经济学与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及精通进化博弈论的人士来设计与检验法律规则。

时间真是涤荡一切喧嚣的无情力量。10年前,《物权法(草案)》凝聚了全社会的舆论关注,还引发了轰动一时的社会事件。10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民法总则(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5日-8月4日,媒体对这一事件的关注还不如一个社会热点事件,颇对不起这一事件的历史性意义。

2016年6月27日,这个草案全文公布之前,新华社报道描述了这个法案的七大看点,包括: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降至6岁等。媒体讨论基本也有超越该报道设定的技术性范畴。独独把最大的看点漏了:这个草案的名字叫“民法总则”,而非目前仍施行的“民法通则”。

这一字之易,石破天惊。子曰,一言兴邦。此之谓也。在中国人大网上,附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后面的,是对该草案的长篇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其第一节为“关于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考虑”。简单说,“民法总则”是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的第一编,统领其余各分编。民法典好比一个智能功能健全的人体,总则与其余各分编的关系,好比大脑与身体其余部分的关系。

中国将会有一部民法典,这是板上钉钉的了。但中国将会有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呢?如何才能编纂出一部堪称良法、泽被万世的民法典呢?后面将证明,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跳出民法学界甚至法律界的小圈子,站在更坚实的基础上,从更高阶的视角来观察,才能找到通往堂奥的最佳门径。

大陆法系德国模式

先看中国的归属:大陆法系。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源头,以制定法、实在法与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罗马法中也有一定的习惯法与非成文法成分)。“民法”一词本意指罗马市民法,即罗马公民的法律,包括公法与私法。罗马法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私法,528-534年编纂的12卷《查士丁尼法典》第2-8卷为私法,民法后来渐渐成了(罗马)私法的代名词。英美是普通法国家,但其衡平法也大量运用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在大陆法系内部,民法典有两种主流编排模式:一种是《法国民法典》三编式,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这种编排延续了两百余年(1804-2006),编排体例源自《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人法、物法与债法+诉权的三编模式;一种是《德国民法典》五编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与继承。这两种编排模式各自影响了一批国家。

1949年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1930制定公布了五编式民法典,总则、物权、债、亲属与继承,于1931年施行,1949年在中国大陆被废止,但在台湾地区仍沿用至今(在台湾前后有过二十多次修订,但编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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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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