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引辩论 老板们笑到了最后?

一部法律的实施效果,最低限度是社会各群体能接受,最高限度是各方面都满意。董保华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连低限都无法达到。

责任编辑:赵凌

争议复争议

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饱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被部分舆论以“偏向资方”作为质疑。

今年全国“两会”,不少企业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以实施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在南方周末记者接触到的公开提案中,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占今年全国政协法律类提案数量的近1/3。

对一部具体法律有如此集中的意见,在近年来全国两会提案中比较罕见。

除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领衔37名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外,常州长兴集团董事长汤燕雯、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左宗申等也通过提案要求修改该法。

甚至有提案特别建议,要改变传统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做法,应该由国务院出面制定实施条例,提高立法层次,保证实施细则的权威性。

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释、明晰,其意义在于弥补通常法律条文的模糊带来的实践困难,这在中国并不少见。国务院此次颁布条例,被企业界寄予期望。在他们看来,现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过度,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必要通过条例重新平衡劳资双方关系。

正因如此,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此次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方面非常慎重。虽由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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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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