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与人民检察院的转型

事实上,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对那些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行政公益案件以及特定的民事公益案件进行公诉,不仅是公诉权理论的题中之义,而且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责任编辑:戴志勇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对那些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行政公益案件以及特定的民事公益案件进行公诉,不仅是公诉权理论的题中之义,而且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图为某地人民检察院大楼。(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6月29日《南方周末》)

事实上,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对那些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行政公益案件以及特定的民事公益案件进行公诉,不仅是公诉权理论的题中之义,而且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即将进行的监察委员会改革,对于检察机关的发展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这个历史转折点,人民检察院下一步如何定位和发展,确实需要认真思考。

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

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要回到现行的宪法秩序中来,而不应急于修改宪法。根据现行宪法第129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以及第131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但这一机关授予给该机关的权力却并非是抽象或宽泛的“法律监督权&rd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Golradir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