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山西省反馈督察情况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山西省反馈督察情况

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听取各专题小组第一阶段汇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7年7月30日向山西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反馈会由楼阳生省长主持,杨松组长通报督察意见,骆惠宁书记作表态发言。黄润秋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2013年以来,山西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案)、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规,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省委常委会两次专题研究督察整改工作,着力推动山西绿色转型。积极推进植树造林,近年来每年投资百亿元,年均完成造林面积400余万亩,2016年全省森林覆盖率比2013年提高2.47个百分点。右玉县60年坚持不懈植树造林,全县林草综合覆盖率由解放初期的0.3%,提高到目前的54%,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肯定。

2013年以来,全省累计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498万吨、焦炭3507万吨。积极探索环境管理领域机制创新,激活排污权交易市场,累计完成交易金额14.83亿元。推广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449家企业投保,实现保费金额1.7亿元。在全国率先成立省级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为23起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太原市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交城、古交到太原的长距离供热管网,替代现有燃煤锅炉和散煤;主动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近年来城区300余家重污染企业实现关停或搬迁。大同市不断推进原煤散烧、露天烧烤、小型锅炉、“十小”企业等污染问题治理,2016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14天,连续四年排名全省第一。

山西省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查严处群众举报环境案件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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