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不走过场

证人应该在庭审中出现,由控辩双方或者原告、被告对他们进行询问和诘问,再由法官对证言作出适宜的判断。

责任编辑:苏永通

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十八大以来,多位大法官开庭,亲身践行“以庭审为中心”。(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10月12日《南方周末》)

在未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之前,有争议的证据不能进入法庭对实体问题的审理。

证人应该在庭审中出现,由控辩双方或者原告、被告对他们进行询问和诘问,再由法官对证言作出适宜的判断。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庭审为中心,增强庭审实质化,解决以往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它有助于提升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为本轮司改最关键、难度最大的改革任务之一,三年来,各地试点取得不少突破,也面临一些问题。近日,南方周末记者与三位著名刑事诉讼法律学者进行了对谈。

陈卫东,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采访对象供图/图)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制网截图/图)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网截图/图)

公检法应共同参与

南方周末:《决定》公布后,有哪些措施推动了这项改革?

顾永忠: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三部意见》)。这是《决定》之后最高层次的文件,一共21条,原则性强,比较笼统。

今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规定得细一些。同时配套了三个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确定了哈尔滨、广州、上海二中院等17个中级法院和下面的一些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按照这三个规程审理案件。日后,在这些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将会出台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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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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