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 如何认定党员外逃、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三种违纪行为

基本案情

【案例一】金某,某市国有银行副行长,中共党员。金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多次接收贷款客户的礼金和消费卡,内心一直非常忐忑。2017年5月,金某因公赴美国出差,中途得知自己的违纪行为已被组织调查后,决定“孤注一掷”,留在美国谋生,不再回国。

【案例二】郑某,我国驻某国大使馆二等秘书,中共党员。郑某的一位大学同学到该国洽谈生意,希望郑某陪同。郑某在未向大使馆请示报告下,擅自离开大使馆所在地,陪同同学在该国洽谈投资办厂事宜10天。此后,其同学决定在该国建立矿石加工厂,希望郑某来“主持大局”。郑某非常心动,多次向组织提出辞职请求,在大使馆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案例三】杨某,某市委副书记。2017年1月12日,杨某率区经贸代表团赴法国巴黎进行经贸考察交流活动。15日,代表团结束经贸考察交流活动按计划回国前,他电话告知随行人员,称自己伤病严重需卧床静养,不能乘机长途旅行,拒绝回国。截至2017年8月,杨某尚未回国。

评析意见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党员发生在国(境)外的脱离组织或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但违纪行为的实质不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也不同。

金某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外逃行为

所谓“外逃”行为,是指党员违纪后,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党员违纪后外逃,不仅表明本人毫无认错悔改之意,而且是错上加错,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党性原则,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一中,金某得知自己的违纪行为已被组织调查后,为逃避党纪责任,外逃不归,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如果党员外逃期间,以所谓“政治原因”,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留居权,即申请政治避难的,同时构成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政治避难违纪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为型违纪,党员只要有该方面行为就构成违纪,不以造成结果为必要构成要件。

郑某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擅自脱离组织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驻外人员、因公临时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的党员干部越来越多,这之中有个别党员干部擅自脱离组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和临时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或党组织请示报告,独自外出,单独行动,事后又不向组织汇报。更有甚者,个别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以上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案例二中,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大使馆二等秘书,在未向大使馆请示报告下,擅自离开大使馆所在地,陪同同学在该国洽谈投资办厂事宜10天。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行为。

另外,郑某在境外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八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郑某在驻外期间多次提出辞职,违反了该项法规,造成了恶劣影响,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该违纪行为与上述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数错并罚。

杨某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出走行为

案例三的焦点是,杨某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还是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出走行为”。

一般来讲,“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强调行为人没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行踪不在组织知晓、控制范围的时间较短,且以回归为前提。而“出走行为”,是指党员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出规定期限滞留国外、境外不归的行为,行为人出走时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离开的时间和是否回归具有不确定性。

杨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滞留国外,在组织的多次劝说下仍长期不归。从主观上讲,杨某出走时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从结果上看,杨某长期滞留国外不归,应当认定为“出走行为”。另外,杨某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已超过六个月,应当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外逃、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三种违纪行为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外逃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所有党员。而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出走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驻外机构”包括我国各级政府、军队、团体、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领馆、商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临时出国(境)团(组)”包括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如果是其他因私出国、出境或者出国留学人员中的中共党员,逾期不归或者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不构成该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按其他违纪行为论处。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外逃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政治纪律,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出走行为侵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要注意三种违纪行为之间的转化。外逃行为和出走行为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擅自脱离组织行为仅是短暂离开,没有不归的故意。如果党员因违纪后为逃避党纪责任而出走,应当按外逃行为论处。如果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认定为出走行为,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三是注意以上三种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叛逃罪”的区别。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党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则构成叛逃犯罪。上述行为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网络编辑:周凡妮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