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监察法草案:监察权与司法权有何异同?

法院和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责任编辑:钱昊平

(新华社/图)

法院和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若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刚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

将于明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有望审议并表决这部新法律。草案显示,北京、山西、浙江三地为期一年的试点经验基本都被吸纳,并有所修正。

草案共十章67条,总则中强调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此前,新华社曾发表万字长文,将监察委员会定性为“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总体来看,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显著差别。

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

与法检“两院”相同,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任期与人大同步。

在人员产生及退出方面,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资料图/图)

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并设置了撤换程序,不过监察法并无类似规定。

草案将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称为监察官,和法官、检察官一样也将实行等级制度。不过草案并未明确监察官如何产生。而法律规定,审判员、检察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上下级关系方面,审判机关重在上“监督”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强调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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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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