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字惊动最高法!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被拒上户口,父母败诉!

“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济南市民吕某(右一)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青岛早报 图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南都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曾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2009年1月25日,济南市民吕某与张某夫妇生下女儿,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09年2月,吕某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拒。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案件中止5年后判决:驳回请求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法院:起名理由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南都记者查阅了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第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全文。

在裁决理由部分法院解释,根据201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裁决中认为“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在本案中,不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选取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的情形。原告“北雁云依”父母的起名理由是“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专家:中国人取名应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

针对此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向南都记者表示,“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此番驳回原告的请求,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百家姓历史悠久,中国人取名应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而不能随意创设。”

马忆南同时也认为,这个案子判得不错,但是该类案件并不普遍,这类诉讼太少,应只是个别案例。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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