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集体判决如果出错如何问责?

宋朝的连署判决制度,是可以有效降低冤假错案发生几率的,也是可以切实问责的。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8年4月19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集体判决该怎么问责?》)

认为判决不妥的司法官,基于种种原因不得不签名,可以在签名的同时,附注自己的保留意见(“议状”)

“包青天”故事的包公,对一起案子的判决简直可以用“短平快”来形容,一声“堂下听判”,随即当堂念出几句套路化的判词,便完成了宣判,犯人当杖则杖,当铡则铡。真实的宋代司法判决,当然不可能这么草率。

按宋朝司法制度,一起重大的刑案在走完庭审、录问、检法等程序之后,例由一个类似于合议庭或判决委员会的集体起草判决书——这便是拟判的程序。在州郡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参与拟判的司法官通常是判官、推官,有时候司法参军也可以拟判。然后将判决书呈交州郡的首席法官太守审定。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任何一起刑案的判决书都必须有太守、通判、判官、推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的共同签署,才可以生效。就好比英美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是全体陪审员意见一致,裁决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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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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