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附带防范对策

说起执行难,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死皮赖脸不肯还钱的“老赖”。自从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千方百计抓“老赖”。但是在这些迟迟得不到执行的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叫“执行不能”。在所有未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占到了43%左右。那么这些案件是如何产生的?应该怎样解决?

什么是“执行不能”呢?先看两个案例。2013年10月,在吉林省吉林市一处刚刚竣工还没有通车的高速公路上,朱某驾驶一辆手扶拖拉机倒车,撞倒了驾驶摩托车的周某某和坐在后座上的张某某。

张某某当场昏迷,做手术花了五万,都是自己垫付。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导致张某某十级伤残。

双方打官司花了两年多时间,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赔付张某某10万多元赔偿款。然而,案件判决后,长达三四年的时间,被执行人朱某却一直没有赔付。

执行法官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朱某和妻子都是残疾人,他们家还是城市低保户,根本无力支付10万余元的赔偿款。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家在农村,也因为这次事故造成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加上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生活十分艰难。

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朱某因为本身就生活艰难,无力履行债务,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另一个案例,吉林长春市南关区居民杨晓云、房立影等五人是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公司多年没有给他们发工资,每人金额都在三四万元,也没有缴纳社保,这几位职工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疾。

今年1月15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然而找到法人代表李某后,李某说工厂已经停产了。

今年2月7日,法院将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公司法人李某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是,已经判决生效案件仍然无法得到执行。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执行法官潘建华说:“经查询发现,这个企业已经名存实亡,内部管理混乱,没有经营活动。”

像这样企业无支付能力的案件也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企业法人代表李某债台高筑、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也丧失了债务履行能力。所不同的是朱某交通肇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朱某为自然人,杨晓云等五人追讨工资案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李某。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这也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启文认为:“就申请人来说,他的困难解决不了;就被执行人来说,他的生活本身就困难,如果再加大执行力度,又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长此以往问题得不到解决,我想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

“执行不能”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从世界各国的通例来看,“执行不能”都是一道难题,怎样化解这道难题,我国各地正在进行一些探索和尝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主要是通过司法救助来解决,也就是通过财政拨付司法救助款,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比例对生活困难、生计无法保障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款,对他进行适当的救助。”

今年九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大了对涉及民生的“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力度。其中被执行人为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被纳入政府扶贫对象的小标的“执行不能”案件,一律纳入专项救助范围。这类案件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抚恤金,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九类民事案件。

家住吉林市船营区农村79岁的陈桂芬老人是4个子女的继母,老伴儿去世后,她被送往养老院,因为没有生活来源,每月800元的生活费无法支付。陈桂芬将她的四个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付她赡养费180元。判决生效后,她的大女儿和大儿子同意每月给她200元,但是,老三、老四两个继子却没有执行。

吉林市船营区法院执行法院张亚民说:“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财产调查,两个养子生活条件比较差,确实也没有查到有存款,其中一个还身体有点儿残疾,生活困难,基本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

鉴于这种情况,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向陈桂芬老人提供了司法救助金12000元。

今年9月,吉林省财政专门拨付司法救助资金3161万元,救助涉民生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执行不能”案件1676件,救助人数近2000人。和陈桂芬老人一样,前面提到的吉林市朱某交通肇事案件,长春市杨晓云等五人追讨工资案件也都得到了司法救助。

怎样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有的地方法院在实施司法救助的同时,也在尝试引入商业保险,探索建立“保险+救助”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将效益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获得的利润,转移补充到公益型执行救助保险的救助资金池,将利润反哺到执行救助项目,充分发挥保险的放大效应,以此救助更多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救助必须是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才实施司法救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存在隐匿、转移以及财产变卖等行为,法院立即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天灾人祸的风险可能难于防范。但是,涉及借贷、商业合作、购买理财产品等商业风险,如果当事人能提高防范意识,还是有可能降低“执行不能”案件发生的几率。

除了“执行不能”案件,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全国各级法院也在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抓“老赖”,让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履行法律责任。10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首次专门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多位委员提出询问,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特别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心。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和专题询问时,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将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就不仅要判得公道,也要执行到位。但是胜诉判决能不能执行,变成真金白银,还受制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非“万能”,我们需要对执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网络编辑: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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