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二审 五大难题待解

“现在54家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都是由中央任命的,谁来代表出资人?在股东会上谁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是中央任命的干部行使股东的权利,还是国资委指定的独立董事、专门董事来行使股东的权利?”

责任编辑:余力 助理编辑 温翠玲

经历二审的“国资法草案”依然意见纷纭,争论甚至包括它的新名字“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此前的传言不同,“国资法草案”的二审稿并没有出现颠覆性的修改,包括之前热议的国资委重新定位,成立“金融国资委”等等建议都没有被采纳。

在上周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对这部引发广泛关注的法律草案发表了“广泛”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此前曾说,“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部国资法”。

管一部分国有资产还是管大部分国有资产
关于名称的修改,国有资产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三类。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说,草案主要是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所以这次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第2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任茂东委员直接说,国有资产法是一部针对中国巨大的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法律,其适用范围应该是大部分国有资产,不能排除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排除?重要金融资产只用行政法规规范是不妥的。而且如果这样规定,事业单位的企业由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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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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