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之诉,非追责之诉” ——对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

危害安全生产、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互联网侵害公共利益等问题,因为没有特定的相对人而无法起诉,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缺位。这些领域都可以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拓展案件范围的方向。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2015年7月1日,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3月21日《南方周末》)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

危害安全生产、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互联网侵害公共利益等问题,因为没有特定的相对人而无法起诉,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缺位。这些领域都可以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拓展案件范围的方向。

“违法者必须为恢复受损公益‘埋单’。”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96.4%的赞成率获表决通过。

报告披露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成绩单”: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督促追收国有财产257亿元,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30亿元……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持续发力,最高检更是在2019年1月内设机构改革中专门增设了公益诉讼检察厅。为什么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在当前还面临哪些难题?南方周末记者专访了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

试点两年三个突出问题

南方周末:公益诉讼并不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最开始为什么要涉足公益诉讼?

张雪樵: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检察机关涉足公益诉讼也是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对公益的司法保护制度。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有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环境污染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但也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资格,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的诉讼资格算是明确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同时也阐述了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它们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南方周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于2015年7月1日启动,两年来遇到了哪些突出困难?

张雪樵: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中,我们提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是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态、不配合,有的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并未进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杜秋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