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不良反应补偿应建立全国统一基金

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二次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草案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陈斌

2019年4月25日,在河北石家庄新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护人员为儿童接种疫苗。 (IC photo/图)

目前只有明确诊断或者鉴定为由接种合格疫苗所引起的异常反应才可以获得补偿。偶合反应,以及部分无法确定但是同样无法排除由疫苗接种引起的疾病,并不在补偿之列。这使得很多疑似疫苗不良反应的患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而这次疫苗管理法草案中新增的规定,将不能排除不良反应的也纳入了补偿范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二次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草案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疫苗接种的风险,一种是不合格疫苗造成的。在2018年轰动全国的长生疫苗案中,长生公司就是违规生产不合格疫苗。但是即使合格的疫苗,接种也还是有一定的风险。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规范接种合格的疫苗,通常情况下是安全的。但是由于受种者个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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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杜秋 校对: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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