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绝望的“负翁”东山再起还是老赖护身符?一文读懂个人破产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此外,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因创业失败、投资失误等而债务缠身的“负翁”,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只能陷入无底的债务黑洞之中。如何摆脱困境、“东山再起”?

最近,国家就将为这些人辟出一条生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此外,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到底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就不用还债了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什么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

一纸激起千层浪,“个人破产制度正式破冰”等声音再次在公共舆论场上引发关注和讨论。

到底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按照法学界定义,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债务调整,对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更人话地解释,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时,如果“你”投资失误或生活不测,陷入无底的债务黑洞之中,一辈子的收入都将用来偿还债务,甚至被恶性催债、无法正常生活。极端个案就是,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就是因为其母欠款民间借贷暴力催收引发的血案。

山东辱母杀人案简介。

而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后,“你”确实无力还钱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宣告“你”破产,对“你”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豁免,同时对吃饭、穿衣、住宿、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正因如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此次《改革方案》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意义重大。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个人破产会成“老赖”的护身符么?

亦有担忧的声音表示,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了呢?会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呢?

以信用卡为例,截止2019年第一度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已经达到了797.43亿元,较2018年末的环比增长了1.12%。如果可以随意破产,这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行业乃至银行业的正常经营呢?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

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

此外,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既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也有助于避免过度刺激消费者超前消费。

现仅有“半部”破产法

完整的市场经济运行,自然有进入、有推出,破产制度就是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退出机制。我国内地目前只有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其中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圈也因此给它送了个“半部破产法”的雅号。

“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不相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兢曾撰文指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自然人组织。我国的破产制度,仅对企业法人的破产法律制度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但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却是空白。

这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

司法探索: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中曾披露一组数据: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这正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是无能为力。

为此,司法上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今年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个人债务清理规程》”)。

其中,《个人债务清理规程》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拟定“债务清理程序”和“债务整理程序”两种债务清理方式,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此外,还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据悉,截至目前,已有3起个人被执行人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个人债务清理机制 创新执行退出路径”新闻发布会。图源台州法院网

南都记者梳理还注意到,目前失信人制度对于退出机制也有初步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速

在个人破产问题上司法探索走得更前,而立法上则比较审慎。不过,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立法进程有所提速。

据南都记者梳理,尽管2017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民法总则》,对个人破产只字未提。但《民法总则》已为个人破产提供了颇具开放式的理论铺垫:在民事主体上,将原有的二分法演进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这为个人破产对接破产法扫清了障碍,也便于未来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可以针对不同民事主体及其中的特殊主体做好衔接和制度安排。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解树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