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刑法修订,应立意高远

国民为自己立法,才能保证法为善法。然而,法案启动历来多是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难免为他人立法的情况,也就难免不善之法的出笼。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审议中的形法修正案(七)有许多亮点。比如,对回心转意的绑架者减轻处罚,等于为犯罪者架起“后退的金桥”,这既说明国家承认刑罚威慑的有限性,缓和了一味强硬的态度,也说明国家尊重被绑架者家属“还我亲人”的最高意志,甘愿为赢得生命作出某种妥协。而偷税罪的免责规定,也委婉表达了国家与其纳税人的协商意愿。至于加大反腐力度,则直接反映了民心所向。略感遗憾的是,某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的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某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报复性飙车,都未能及时入刑。

此次刑法修订引起空前的关注,说明国民的古道热肠渐趋倾注于参与立法。国民为自己立法,才能保证法为善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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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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