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谈民营企业司法保护

“我们既坚决防止出现老百姓担心的司法腐败,也不能为了避免别人议论就心存顾虑,不敢依法办案。”

发自:浙江杭州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接受记者采访。 (浙江省检察院供图/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12月5日《南方周末》)

“如果已经查扣了企业的账册,查清楚银行的往来,企业主没有自杀、隐匿财产、干扰作证等倾向,罪行不是很严重的,那就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果需要判处实刑,最后再执行实刑。”

“我们既坚决防止出现老百姓担心的司法腐败,也不能为了避免别人议论就心存顾虑,不敢依法办案。”

中央提出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来,高层近期频频发声,要求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北京大学开讲座。回答学生提问时,张军谈到对民营企业给予司法保护:“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检察机关在保护民企时应如何作为?11月25日,南方周末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在2018年1月履新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以前,贾宇曾常年坐镇西北政法大学,是学界知名的“贾校长”。如今投身司法实务界,贾宇直言不讳的学者本色不改。他说,检察官在保护民企时要勇于担当,“既坚决防止出现老百姓担心的司法腐败,也不能为了避免别人议论就心存顾虑”。

不能过一段时间就放松了

南方周末:对于民企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哪些是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哪些是不可不捕、不可不诉?

贾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首先是司法的一个价值取向。我们倡导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价值追求,尤其刑事司法,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

逮捕是一种侦查手段,不是一种惩罚措施,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能正常进行。如果已经查扣了企业的账册,查清楚银行的往来,企业主没有自杀、隐匿财产、干扰作证等倾向,罪行不是很严重的,那就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果需要判处实刑,最后再执行实刑。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不轻易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就是很好的保障方式,很多时候老板一抓,整个企业就乱套了。

我们浙江检察主张“少捕慎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积极主动地进行退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然后又符合刑法中不起诉的规定,那就不诉。今年1-9月,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共对受理审查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5812人,占受理总数的26.5%;对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17623人,占受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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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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