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责须正视自身公共属性

网购平台的“二选一”、众筹平台的“地推事件”,这些近期频频发生在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中的负面事件,引发了行业以及公众对其社会责任的关注和争论。作为居间方,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监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又应该为平台型企业履责提供哪些政策指导和理论支撑?在北京工商大学教授郭毅看来,理解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抓住其“公共属性”这一特点,由于平台企业为市场提供了准公共产品,所以理应承担与之相匹配的准公共治理和服务,这才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内涵。

发自: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侯明辉

编者按:网购平台的“二选一”、众筹平台的“地推事件”,这些近期频频发生在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中的负面事件,引发了行业以及公众对其社会责任的关注和争论。作为居间方,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监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又应该为平台型企业履责提供哪些政策指导和理论支撑?在北京工商大学教授郭毅看来,理解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抓住其“公共属性”这一特点,由于平台企业为市场提供了准公共产品,所以理应承担与之相匹配的准公共治理和服务,这才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内涵。

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在于理解企业的社会属性,应当将企业视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或者对于人们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一种存在,而不仅仅关注企业的经济属性,或者仅仅将其视为关于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某种技术关系。国内外有很多学术论文,不遗余力地用各种方法探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且不说结论如何,这种研究在前提假设上就将社会责任异化为企业逐利的某种方式,刻意突显企业社会责任的工具理性而忽略其价值理性内涵,不得不说是一种本末倒置。

事实上,现代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正是在发现并充分重视企业的社会内涵、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兴起的。小钱德勒在其代表作《看得见的手》一书中,淋漓尽致地描述了19世纪下半叶美国铁路发展、电报通讯技术应用导致钢铁、纺织等行业规模集中,以及对社会就业、社区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当前我们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时往往谈及企业的行业属性、规模影响,以及企业的商业运营模式与其社会带动效应等,并将这些方面作为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变量,归根到底也正是因为这类变量决定了企业的社会属性及其产生社会影响的方式、渠道、范围和效应。

如今,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赋予了传统企业和业务更为充分的社会内涵。其中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及其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创造市场”同时应承担“公共管理职能”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区别于一般业务涉网企业。业务涉网企业往往经营传统业务,但互联网时代赋予企业业务新的运营方式,例如产品的营销上通过网络进行业务推广,供应链伙伴通过网络渠道形成合作,或者企业自身核心业务流程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组织等。对于这类传统业务涉网企业,我们期望企业在履行基于传统业务的社会责任同时,更加重视网络给企业带来的新的改变,在网络空间上的行动自律是互联网时代对于传统业务涉网企业的新的社会责任要求。

与上述一般业务涉网企业的“自律”责任特征不同,诸如淘宝、美团、滴滴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依托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的交通、便捷的物流网络、快速安全的信用支付渠道,链接起数量庞大的买家和卖家群体。互联网平台具有高技术性壁垒,汇集着海量的供求交易者,并且在平台上形成了多产业共生的商业生态。

在此意义上,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市场行为主体或者单一经济属性的市场参与者,更重要的是成为综合市场交易信息汇集中心和其它类型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评判中心;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不仅作为一个微观主体“参与市场”,更主要是作为交易平台在“创造市场”。

例如,外卖平台与在外卖平台上运营的某家快餐商家,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和产生社会影响范围和影响方式完全不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一样。由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创造市场”,所以也应当相应承担平台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共管理职能”,这种职能类似于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如提供完全、充分且有效的交易信息,着力避免入驻商家的虚假宣传,保障商家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引导消费者提供公正客观的满意度评价等。

内部高度隐秘增加了社会责任识别难度

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具有高技术性壁垒、多主体、跨业态等特点,这意味着这类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高度的内部隐秘性特征,不易为外部单一利益相关方所认知和识别,单个消费者、商户、新闻媒体,甚至政府监管部门很难进入企业内部,深入企业后台了解平台型企业的运营决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社会的道德与责任期待。

近年来,一些信息搜索、购物、出行、旅游等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误用或扭曲了自身的社会属性,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产业生态链优势或者市场垄断优势,以不正当方式谋求企业私利。如利用企业自身在“专门市场”中的信息中心、信用评判中心地位,出现竞价排名、泄漏客户信息,侵犯用户隐私,以及以逐利为目的的虚假客户信用评价等。这类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易被媒体和公众察觉,只有演化成了恶性后果,才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不仅透支了社会信用,同时也给自身造成无法挽回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一些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机构也只是采取“议题指标+主观赋权+得分加总”这类简单方法考察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忽略了平台型企业的特殊性质,未能从差异化角度把握特定企业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影响及其领域、范围及程度。这既显示了行业研究的仍存在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众对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认知更加模糊。

自律性约束与他律性要求相结合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刻不容缓。

互联网行业和平台企业对自身的社会责任要有准确的认知。因为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所以应该提供与其业务准公共产品属性相匹配的准公共治理和服务,这才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内涵。这也就决定了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应该将自律性约束和法律层面的“他律性”刚性强制要求相结合。

平台企业应该利用自身信息系统有效提高平台上商户的审核效率和准确程度,并通过与政府监管数据库对接,实现对于平台上供给和需求各方的有效监管。

平台型企业还应该制定一系列商户诚信管理相关的规则,提升平台信用评价的信度与效度,并将平台系统对商家的监测预警、商家的失信行为及奖惩成效等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共享,维护在线交易市场的诚信营商环境,并有效查处违规商户、打击黑色产业链等。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是新时代引领创新创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载体,理应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应充分重视自身作为企业的一般经济属性与其特殊社会属性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推进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协调发展,追求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的统一,实现商业与社会互利共赢,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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