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当事人获无罪改判,此前曾四次被判有罪

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南都记者了解到,商丘中院曾对吴春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又被最高法院指定再审。 

“吴春红投毒杀人案”事发于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导致一死一伤,同村的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第二天早上,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的审理过程也颇为漫长,商丘中院曾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又被最高法院指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进行再审。 

法院判决书称,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吴春红有罪供述中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网络编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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