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试水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证券集体诉讼 这四家上市公司投资者可登记维权

站在全球回报比较的角度,当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极具价值。图为2019年2月26日,股市上午冲高后,下午跳水。 (资料图片/图)

3月1日,修订后的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第95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其后,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院先后制定出台有关群体性证券诉讼程序细则,在具体制度层面探索落实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

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四则公告,就怡球资源(601388.SH)、蓝丰生化(002513.SZ)、辉丰股份(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等四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告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并在公告中特别说明,投资者保护机构经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南京中院受理的这四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迎来的首批证券集体诉讼。

南京中院发布的四则公告案件类型均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程序上适用第95条第2款,即由法院主导的证券代表人诉讼程序。

另外一种情形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即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新增“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对于新《证券法》的集体诉讼制度,两会代表也给予了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便提出建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虽然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还是一种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

最高法院应针对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最大程度提升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动力。同时,应积极开发建设证券诉讼数据服务平台,为证券集体诉讼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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