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不能变成“另案不理”

另案处理的适用最初仅限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成员没有到案的情形,且一案处理是原则,另案处理是例外。但后来,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本文首发于2020年6月11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图文无关)有的规定如审批核准、证据材料、案卷的管理与移交、法律责任及审查监督等过于简单粗疏。 (ICphoto/图)

另案处理是将共同犯罪或关联性犯罪中不能或不宜进行并案处理的部分同案犯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另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的一种案件处理机制。它始见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当时为解决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情况下对已经到案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审判问题,该意见附带性地规定:“除对已逃跑的流氓集团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都应当一案处理,不要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另案处理的适用最初仅限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成员没有到案的情形,且一案处理是原则,另案处理是例外。但后来,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据一项统计数字,201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另案处理分别占到案件总数的19.21%和18.68%。

虽然另案处理在及时打击犯罪、促进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问题:适用随意性较大

一是法律规范不健全。与另案处理在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至今没有关于另案处理的相关规定。

目前,侦查、起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意见”)。虽然意见对另案处理的概念、适用情形和适用办法等做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识,可以对侦查、起诉阶段的另案处理起到指导作用,但其规范层级低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周凡妮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