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地域特征

不同国家的公司在实行企业社会责任中是否存在地域特征(差异)?同一家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存在地域特征(差异)?这是两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问题的背后包含了一系列非常复杂的关联性,而仅凭逻辑上的推断,可能会得出很草率的结论,而依据实证研究的结果,目前实证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缺乏整体评价的支撑。文章还是要做的,我们尝试在两者之间进行结合,来进行一些探讨。

Richard T. De George和 Olivier De Schutter的研究认为,北美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更强调战略,而欧洲公司更强调标准。金润圭等研究认为北美跨国公司比较重视慈善捐赠,欧洲跨国公司侧重环境保护,而日韩跨国公司则在安全生产上下了不少功夫。

以美英公司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受历史发展和制度因素影响,特别是美国,它是一片拓荒者的土地,是一个由移民建设起来的国家,美国人敢于面对逆境、具有开拓精神、探索未知事物,最重要的是,美国国民愿意为自己负责。19世纪,美国对西部的征服正是冒险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一个缩影,同时还培养了流动意识。北美企业其优势是强调个人责任和责任承担,这类企业更喜欢一种管制较少的经济体系,一种能够为冒险提供足够空间的体系。

以欧洲公司为代表的欧洲大陆体系是对价值体系和文化传统特别重视的模式。在欧洲大多数国家的集体记忆中,政治体系都是被草根民众在不同时期推翻的。欧洲各国的政府和领导人对社会事务都非常重视,工会组织甚至创建了自己的政党来维护他们的地位。因此,劳工利益、社会敏感性、稳定以及可持续发展成为最优先考虑的因素,在这种环境里,大众的利益居于个人利益之上,同样这些因素也营造了反对冒险的环境。从古至今,个人和团体都依赖于贵族或者国王的庇护,在很多方面,现代欧洲国家的政府也担负了庇护国民的责任。欧洲的企业也因此较早产生了社会责任意识和行动。 

现在,这些模式之间的差异已经不像以前那么明显了,大而化之断定美国企业没有社会责任观,或者断定欧洲企业没有冒险精神都是荒唐的,不过我们也不要低估最原始的传统在人们心中留下的深刻痕迹。在不同的情况下,政府和企业都会确定哪种模式占上风,并相应调整他们的战略。因而上述研究所显现的北美公司和欧洲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上地域特征是和公司的母国社会文化特征及历史积淀有关系的。

 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地域特征的研究。国内学者徐尚昆和杨汝岱的研究得出结论,中国CSR(企业社会责任)的9个维度与西方的CSR维度相比,既有共同的部分,也各有自己独特的部分。其中,二者共有的维度包括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客户导向”、“以人为本”和“公益事业”,而中国CSR独有的维度有“提供就业”、“商业道德”和“社会稳定和进步”,而在西方企业极为重要的“股东权益”和“平等”两项在中国企业调查中并未被特别提出。

上述研究结果反映了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如独有维度的第一条,在国有企业占主导的时期,国有企业的重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尽管现在中国就企业数来说国有企业已成为少数,但仍有不少非国有企业受此传统的影响,把提供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显然不会在西方企业得到普遍认同,西方企业追求的是效益,是否提供就业只是一个客观结果,断然不会是一种主观追求。

商业道德作为一个独立的维度提出,恰恰反衬了中国经济环境和交易环境较为混乱,商业道德缺失,同时也反映了运作其中又深受其害的企业群体痛定思痛,呼唤商业道德的回归,反映了中国企业由单纯的利益驱动向商业伦理与道德意识的觉醒过渡。

第三个独立维度是社会稳定和进步,这在西方国家更像是政治家的责任。但在中国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宣传下,企业也把此归入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可能也和中国人“致富经国”“天下兴亡”等儒家文化传统影响有关。

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建立完备概念体系,整个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较为笼统,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还没有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和认同。另外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也会受到东方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反映出转轨经济的特征,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同其他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地域差异。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同一家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存在地域特征(差异)?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更为复杂。

Jonathan P. Doh的研究发现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社会表现更接近于当地公司。David Fig和Ricardo Young分别研究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发展中国家、南非和巴西的履行情况,强调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存在地域特征。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有两个基本考虑点,一个是其“盈利性”,另一个是其“合法性”,前一点是作为公司以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特征,后一点是其在每一个国家存在的合理前提。所以为了其子公司在东道国能站住脚,跨国公司首先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服从东道国的自主约束和政策规定,满足东道国社会准则的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谋求长期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由于东道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大相径庭,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软约束,更何况实现社会责任是有成本的,所以作为企业的跨国公司,就会倾向于把在东道国社会责任定位于向当地企业的普遍标准靠拢,这样就可以同时满足“盈利性”和“合法性”的双重目标,以上的逻辑是大多数公司在全球经营时的选择,跨国公司之所以在全球投资经营,正是在利用全球经营环境的差异化,做到投入最小化产出最大化,把这作为其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来源。这样一来势必会出现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国家实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地域特征,即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上有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

东道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即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履责的“软”环境,也是“硬”压力。只有当外在压力以一种内化的方式影响跨国公司的声誉和盈利目标时,其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就开始产生了。东道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内化具有重要影响作用。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将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参照。

各国法律所属法系、所依法理差异明显,各国的环境保护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卫生和药物标准也都有所不同,这必然对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社会责任履行差异化带来直接影响。

当然,也有部分理智和成功的跨国公司会实行全球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标准,即以在发达国家实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标准规范公司在各东道国履行的社会责任行动和准则,就高不就低。这些公司给公众留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了企业的威望和竞争力,改善了企业经营的环境,最终将会增加企业的利润。这类公司的选择显然也是出于战略上的考虑。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讨论,我们大致可以判断,企业社会责任存在地域特征,“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含义会有所不同,即使在发达国家,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和瑞典的“企业社会责任”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为它们的参照体系有很大的差异,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标准是同各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历史传统、文化特征密切相关的。在多数情况下,同一企业在不同国家履行的社会责任也会有地域差异,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企业做出这样的选择,有其合理性,而实行高标准社会责任的企业则会倾向于消除这样的地域差异性,尽管这些企业这样做仍受终极利益驱使,但由于行为结果所体现的社会公平性和示范性,他们应该受到公众和社会的尊敬和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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